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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构建“1+3+3”产业体系的产业扶持政策

时间:2022-10-10 09:15:38|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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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构建“1+3+3”产业体系的产业扶持政策

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构建“1+3+3”产业体系的产业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七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坚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这一主方向,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新兴金融、数字传媒三大主导产业,积极培育都市工业、都市文旅、都市医养三大特色产业(简称“1+3+3”产业体系),特制定本产业扶持政策。

一、总则

(一)扶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或统计关系在锦江区的企业主体(含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商个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社会企业主体(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社区主导成立的社区社会企业、市场自发形成的传统型社会企业)。

(二)绩效导向

1. 新设立符合“1+3+3”产业方向,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象(住宿业50万元,私募基金除外),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0%、100%、50%、50%、50%给予扶持。

2. 存量扶持对象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且较上年度增幅10%以上的,按其增长部分的60%,给予企业高管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但较上年度增幅低于10%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之后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强化新经济企业培育

(一) 支持结算型总部企业提高能级

3. 对新引进的结算型总部企业,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0%、100%、80%、80%、80%给予扶持。

4. 存量结算型总部企业(含存量企业转为结算型总部企业),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之后,增量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奖励比例再增加2%,以此类推,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90%。

5. 对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提升为子公司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以其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专精特新型行业企业提质增效

6. 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区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补,其中区级一次性奖补15万元;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其中区级按上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0%,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对新迁入本区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7.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 鼓励科技孵化器提高产出效益。对已认定的孵化载体,载体内企业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之和达到100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量的10%,给予载体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9.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办锦江区主导的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文化展览、体育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和各类新经济创新等活动,经各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其总费用支出扣除上级补贴后余额部分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由区政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商个体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大型会展活动,经认定,对其按实际场租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同一对象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社会组织在锦江区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举办的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全年拓展市场补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效益型楼宇企业提升贡献度

10. 对单栋楼宇入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度经济贡献之和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方3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未达到下一个台阶前,年度经济贡献之和每增加1亿元,增加3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10亿元台阶部分,奖励以此类推。

11. 对运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80%以上、纳税率达60%以上的重点楼宇,可给予楼宇运营方一次性招商补贴20万元;之后,纳税率每增加5%,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 对将产权分散和闲置物业进行统一管理、整体运营且用于产业发展的社会化企业,整体运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以其物业整体产生区级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给予楼宇运营方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之后,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增加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以此类推,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成长型创业企业壮大规模

13. 企业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含),按上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含)奖励。

14. 对经认定的创业企业,以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3年内给予办公用房租金1.5元/平方米/天补贴,每季度兑现一次,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15. 对连续进入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库的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和四川省瞪羚企业,按上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含)奖励。

三、大力发展三大主导产业

(一)支持现代商贸业领跑发展

16. 支持首店入驻。新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首店、国际知名品牌首店,分别给予引进方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引进方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在锦江区独立结算的法人企业开设的上述首店,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 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对新设立或迁入锦江区的直播电商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满一年每满1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全国主流电商直播平台排名前10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 支持消费新场景打造。对在锦江区打造沉浸式、体验式、策展式等消费新场景的法人企业,参照三年内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对投入装修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消费示范场景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9. 支持消费结算新平台发展。支持非统一收银模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街等实现统一结算,对其统一结算部分产生的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分别按统一结算部分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90%、90%、80%、80%、80%给予扶持。

20. 支持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年零售额5亿元以上,且在自身经营场地内自建实体直播间的,按每个直播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 支持连锁商贸企业集团化经营。在锦江区统一汇算的连锁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统计且年零售额同比增幅超过区级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每新开设一家10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经营场所,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开店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 支持新零售企业发展。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统计的企业,对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汽车类除外)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含汽车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之后,零售额每增加1亿元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纳入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统计的存量企业且年零售额同比增幅超过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幅的,年零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以后每新增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3. 支持高端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新引进的商务服务企业且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的,对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对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之后,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的,再给予2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纳入锦江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存量商务服务企业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增幅的,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以后每新增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4. 支持商个人创新发展。支持商个人在互联网平台开展特色经营活动,针对为商个人提供个体工商注册、税务等特色服务的平台企业,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年度个人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90%、90%、80%、80%、80%给予扶持。

25. 支持外贸企业聚集发展。新引进的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存量内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当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存量外贸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新兴金融业创新发展

26. 支持由“一行两会”颁发牌照的金融总部(含外资金融机构全国总部)入驻。实缴资本达1亿元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

27. 支持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入驻。实缴注册资本达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8. 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入驻。实缴资本达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9. 支持金融总部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总部的省级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入驻。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含)的,5年内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含)的,5年内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含)的,5年内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

30. 支持获得个人征信公司全国代理业务的企业入驻。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

31. 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入驻。新入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达3亿元的,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0%、100%、50%、50%、50%给予扶持。

32. 支持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驻。新入驻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3亿元的,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0%、100%、50%、50%、50%给予扶持,扶持部分的50%可用于奖励管理团队。股东是自然人的,5年内按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3. 支持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驻。新入驻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募集资金达5亿元的,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0%、100%、50%、50%、50%给予扶持。基金合伙人是自然人的,5年内按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4. 支持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新设的直投类资产管理公司入驻。实缴资本达1亿元的,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5. 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入驻。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公司制和合伙制)完成备案的,实缴资本达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落户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数字传媒业壮大发展

36. 鼓励MCN机构聚集数字传媒新职业群体。对MCN机构新签约的短视频达人、头部主播,经认定,可享受锦江区人才政策。对新签约全网短视频粉丝量达1000万人、2000万人的短视频达人的MCN机构,每签约1人,按MCN机构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8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7. 鼓励数字传媒精品创作。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对个人工作室及其数字作品进行股权投资,支持独立设计师、网络作家、音乐人、演艺人员等在锦江区新设立个人工作室并开展数字作品设计创作。对锦江区企业或个人工作室推出的游戏动漫、网络视听、网络文学等原创数字作品,获评国际级重大奖项(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移动游戏大奖、塞尤玛斯·麦克纳利奖等奖项的主奖项的最高级别)或国家级重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等)、重大奖项(包括但不限于金猴奖、金龙奖、“五个一工程”奖等奖项的主奖项的最高级别)的,分别给予该部作品50万元、30万元奖励。

38. 鼓励数字传媒企业创新和壮大发展。对企业新开发的具有数字作品创作、出版等功能的平台,年度访问量首次达到5000万次以上的,按企业该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此类新平台,按企业该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新上线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演出、网络节目、网络音乐、网络文学、游戏动漫等原创数字作品且该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第二年起,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按增量的1%对其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9. 鼓励数字作品版权交易。对锦江区文化产权交易机构新开展数字作品版权交易,单次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该次交易的区级实际经济贡献80%给予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0. 鼓励数字作品成果转化和销售。对锦江区企业或个人工作室的原创数字作品正式转化为电影、电视剧、游戏、工艺品等产品上市销售,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该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积极培育三大特色产业

(一)支持都市工业聚链发展

41. 鼓励闲置地块盘活。工业园区内,提升业态符合“1+3+3”产业发展方向的,优先推荐企业调整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园区业主利用现行政策进行转型升级,在2021年12月前提出申请,并在3年内建成的,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2. 鼓励低效用地高效利用。工业园区内亩均税收达到400万元的,对较上一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项目运营方一次性补助。

43. 鼓励企业设立服务总部。鼓励工业企业在锦江区设立技术创新中心、销售中心及结算中心,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区级实际经济贡献扣除其他政策扶持资金后的30%给予奖励。

44. 鼓励发展工业配套服务。对新引进的汽车制造业、航空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电子制造业、轨道交通配套的设计及研发类企业,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区级实际经济贡献扣除其他政策扶持资金后的30%给予奖励。

45. 鼓励产业数字化转型。对传统产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的,按照“先投后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助金额不超过已完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总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6. 鼓励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行业企业利用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等应用场景,按其在产品技术、服务、研发等方面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7. 鼓励发展工业设计产业。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加强设计和服务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对新引进的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自设立起5年内分别按区级实际经济贡献扣除其他政策扶持资金后的30%给予奖励。

(二)支持都市文旅业串链发展

48. 支持文商旅体融合消费场景建设提升

(1)企业在锦江区新建或改建文商旅体融合消费场景(包括但不限于文博体验、音乐演艺、夜游观光、商品售卖、餐饮茶咖、酒店民宿、会议会展、运动健身等4种业态以上,高端综合体、酒店除外),经营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不包含办公用房、管理用房),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不包含土地出让和载体租赁),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照实际投入总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利用剧场、博物馆、景区景点、体育场馆等载体引入配套消费场景(包括但不限于阅读空间、咖啡轻餐、娱乐演艺、商品装备售卖、运动康复理疗等),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业主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9. 支持全域旅游开发

(1)旅游企业在省市旅游线路中串联锦江区旅游点位(包含各类景区景点、博物馆、美术馆、剧场,春熙路、攀成钢、东村、交子公园4个商圈等旅游点位不少于3个),线路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接待游客总数超过5000人次的,给予开发运营企业每条线路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单个自然年,接待旅游团队游览春熙路、攀成钢、东村、交子公园4个商圈不低于4小时的旅行社,游客总数超过5000人次的,按照境内游客每人4元/天、境外游客每人6元/天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单个自然年,接待旅游团队并在锦江区住宿过夜游客总数超过3000人次的旅行社,按照境内游客每人5元/天、境外游客每人8元/天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0. 支持发展智慧旅游。对评为市级以上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标准的企业,参考所获得上级奖励金额,按照50%匹配奖励。

51. 支持住宿业集团化发展。在锦江区统一汇算的连锁类住宿企业,每新开设一家房间数100间(含)的酒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房间数每增加10间(含),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2. 支持创建文旅品牌。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在国家省市奖励之外,分别给予景区创建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3A级升级为4A级、4A级升级为5A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绿色饭店、主题饭店的企业,参考所获得市级奖励金额,按照50%匹配奖励。

53. 支持发展会议旅游。区内旅行社、会展企业或酒店引进大型会议,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按营业额(以会议发票为准)的5%进行补贴,引进由区外企业主办的跨区域大型会议,酒店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按营业额的2%进行补贴。上述会议均指本区财政不承担经费的会议且一次会议只对一个主体进行奖励。

54. 支持体育产业聚集发展。企业在锦江区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入驻园区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企业缴纳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园区企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总额的10%给予园区业主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5. 支持打造原创演艺节目。演艺企业开发原创演艺剧目,进行商业演出且票房在锦江区统一汇算的,从首演之日起2年内,按照区内每场1.5万元、区外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都市医养业补链发展

56. 支持企业通过国际国内认证。对新获得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认证的医疗机构、新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5A医疗整形美容机构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按照其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7. 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生产、销售结算在锦江区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300、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新获得FDA(美国食药监局)、PMDA(日本药械局)等认证的企业,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按照其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8. 支持医美科技成果转化。对新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完成医美产品转化且生产、销售结算在锦江区的企业,按照其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附则

(一)本政策对扶持对象的政策扶持,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的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第6、7、9、10、11、12、14、18、22、23、24、25、37、41、45、46条除外);特别重大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房租补贴、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享受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在锦江区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未达年限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奖励须全部退回。清收的企业欠税和查补税款不予扶持。

(二)符合本政策条件的扶持对象,向注册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注册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后,交锦江区税务局、锦江区级相关产业部门和锦江区财政局复审,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兑现。

(三)本政策扶持对象同时又满足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最优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原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扶持期满。本政策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锦江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试用期1年。原《锦江区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锦府办〔2019〕39号)同步废止。由政策兑现部门负责解释。锦江区财政局牵头制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认定办法,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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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成都市锦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成都市锦江区关于构建“1+3+3”产业体系的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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