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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励补助办法

时间:2022-11-25 09:23:04|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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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励补助办法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励补助办法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省现代产业发展示范区、全国百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参考其它地区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技创新补助

第一条 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二条 对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三条 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荣获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荣获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认定的, 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市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3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当年研发投入直接费用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直接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对研究课题通过国、省、市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并获管理机关登记的第一完成者,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如同时通过多级评价(或鉴定),则只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七条 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奖励补助。

(一)对企业自建并通过遂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企一策”扶持政策,财政加大投入,安排资金专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同时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管委会及企业、社会团体与高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区建设并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前3年投入的用于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的经费,按实际投入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前3年运行经费,按实际投入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且只补助3年。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等其他专项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区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由财政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收入的2%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对研发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并在我区首次实现产业化、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按新增产值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支持并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产品认定支持且市场畅销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专利奖励

(一)对新荣获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荣获四川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对优秀的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奖励0.5万元/件;对优秀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奖励0.2万元/件;对国外授权的优秀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国外授权的优秀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件;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开发区优秀发明专利的代理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的范围要求)资助0.1万元/件。

(三)专利大户奖励:年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含),且发明专利授权占授权量30%以上,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年专利授权量超过20件(含),且发明专利授权占授权量30%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年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含),且发明专利授权占授权量30%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年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含),且发明专利授权占授权量30%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考核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且成功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的企业,每户每考核年度奖励1万元。

第二章 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补助

第一条 支持技改扩能。对企业用于技改扩能的设备投资(以核定的实际投资为准且超过500万元),除已获得中省市政策支持的项目资金外,按不低于当年设备投资完成额的5—8%给予补贴,其中500万元—2000万元按5%给予补贴,2000万元以上按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投资协议合同期限内的新建项目按投资协议执行,不予另行支持设备投资额补贴;对已超过投资协议的新增设备投资额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适当降低区级担保公司担保费用,由原来的2%降至1%;降低区级平台公司贷款保证金额度,由原来的5%降至3%;取消区级平台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对通过非区级担保公司进行融资并实现区内投资的企业给予当年新增担保费用30%-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当年新增项目融资额并实现区内投资的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对年度新增入统规模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升规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参加政府主导的市外各种展会活动,对展位费、布展费和人员费给予补贴,比例不超过总费用的20%,总额不超过5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境外考察推介活动,对实际产生的人员费、宣传费、场租费给予补贴,比例不超过总费用的20%,总额不超过1万元;支持企业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营销网点等,对实际发生租赁、办公设施购置等给予一次性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费用的20%,资金额度不超过3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除已经获得的中省市政策补贴外,余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上述补贴事项必须在市级给予认定且开展补贴的前提下实施经开区补贴政策。

第五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首次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企业增值税核定的为准)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8万、10万、20万、50万、100万、200万,该奖励为一次性累计,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当年列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由经开区按企业淘汰设备原值的2%(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节水型称号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清洁生产审核认证的企业,奖励6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称号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8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称号企业,分别奖励18万元、12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集约发展。对于新建的厂房,基本宗地容积率电子信息产业达到1.5,食品饮料及机械装备产业达到1.0,其他产业达到1.3基础上的企业,超出容积率0.1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贴;超出容积率达0.1(含0.1)至0.2(不含0.2)范围内的企业,超出容积率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超出宗地容积率达0.2(含0.2)以上的企业,超出容积率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超出基本容积率达到0.1以上的宗地,按递进累计方法计算补贴金额。

第八条 加大标准厂房补贴力度。对租用经开区平台公司修建的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在完成投资合同后,年度税收达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给予租金50%奖励补助。

第九条 加大中省产业项目资金申报支持力度。在企业成功申报中省产业项目资金的基础上,待项目实施完毕后,再补贴企业获得的中省产业项目资金的10—20%。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条 资金来源

由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预算共计5000万元。当年结余的资金上缴财政,累计在下个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

第二条 奖补范围

本办法奖补的范围为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四上”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团体组织及个人。所称科技创新含通过鉴定登记的科技成果、荣获的科技进步奖、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或优势培育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新产品、战略性新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荣获的国省专利奖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第三条 奖补程序

(一)本办法奖励实行一年奖励一次。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项目给予奖补。经贸局每年1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奖补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月15日。由拟受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工业企业、团体或个人等科技创新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填报拟申报项目奖励资助申报表。

(三)提交拟申报项目证书、文件、票据、税收证明等相关认定依据原件、复印件(按要求汇总装订成册)。由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审计中心、税务局对相关依据进行核定。不能提供权威依据的由经贸局牵头,组成项目认定小组负责确认。

(四)由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核登记确认,提出拟奖项目名单和拟奖补金额,按程序上报管委会批准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后给予奖补,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四条 法律责任

申请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其申报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并接受经贸局、财政局、审计中心的监督管理,若有弄虚作假或相同奖励和资助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获得奖励和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有效期内未涉及的奖补项目,按国、省、市及开发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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