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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26 09:19:06|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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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构建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

(一)突出重点。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口腔装备材料、医疗器械、机车汽车、电子元器件领域工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低步入轨。工作做法学习成都等先进地区经验,补助标准参照市政府相关政策,低步入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逐步提高。

(三)注重实效。高度关注政策引领作用,保证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同一项目不在高新区重复申报奖励补助资金,但不影响申报国家、省、市奖励补助资金。

(四)公开公正。规范申报流程及资金使用管理,建立信息发布、企业申报、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全程监督机制。

第三条  科技经济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负责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纪工委(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支持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高新区重点发展的口腔装备材料、医疗器械、机车汽车、电子元器件、科技服务业领域企业,按照年度研发投入总金额给予5%补助;其中,规上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他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申报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成功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成功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以上属于复审的均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与国内外高校院所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经费的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建设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口腔装备材料、医疗器械、机车汽车、电子元器件领域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示范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快建设四川省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经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申报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对新认定的市、区级(高新区)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建设。鼓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社会资金举办的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孵化场地面积一次性给予最高每平方米400元、最高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50%的补助;免除入孵企业(按有关规定确认孵化企业)房屋租金的,根据免除租金金额确定年度基本运营补助标准,并结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第三章  补助对象、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在资阳高新区辖区内登记注册且税收贡献在资阳高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申报科技创新奖补资金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科技经济局、党群工作部提交支持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及附件资料;

(三)由科技经济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就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组织现场核实;

(四)由高新区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核实企业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五)由财政金融局将审核后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资金金额报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确定公示名单;

(六)由科技经济局对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定的补助对象及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兑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新认定的创新平台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一)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报表(新认定研发机构奖励);

(二)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国、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材料复印件;

(四)研发机构运行情况报告;

(五)研发机构实景图片不少于3张。

第十四条  研发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报表(研发补助资金);

(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及票据复印件;

(三)研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复印件;

(四)研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其中包含研发经费预算、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等),产业化项目中有研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

(五)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发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等资料;

(六)研发单位承诺书;

(七)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若研发项目是企业独立开展,不报送该项);

(八)项目列入国、省、市研发计划的,须提交政府计划立项文件和计划任务书复印件;已结题的,须提交计划项目结题证书或报告复印件。

第十五条  新认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一)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报表(新认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二)省科技厅或火炬中心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产学研合作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一)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报表(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二)产学研合作协议书;

(三)产学研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资料(知识产权证明等);

(四)产学研合作支付资金归集表及票据复印件;

(五)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新认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示范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一)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报表(新认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示范机构);

(二)国、省、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国、省、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示范机构复印件;

(四)企业、机构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新认定科技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一)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报表(新认定科技服务业企业奖励);

(二)市、区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市、区级科技服务业企业资料复印件;

(四)企业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新认定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一)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报表(新认定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国、省、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申报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料复印件;

(四)入孵企业台账及入孵协议;

(五)机构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装修及运营补助的,须与资阳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运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条款兑现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合法申报补助资金,一经发现有乱报、瞒报、非法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高新区管委会将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取消相关单位未来3年申请高新区补助项目的资格,3年内不推荐其申报国省市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奖励补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中国牙谷人才引进特殊支持办法(试行)》(资高委发〔2020〕15号)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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