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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泸州市纳溪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3-01-12 09:13:04|栏目:四川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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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泸州市纳溪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及时申报市科技部门审核,按其较上年度增量部分,市财政最高给予10%后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鼓励镇(街道)、园区实施研发投入激励政策。

二、支持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经综合认定后,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其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对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在纳集中建设科教基础设施用地、用能、资金等给予重点保障,积极参与打造“酒城科创新区”。实施技术攻关揭榜制,对揭榜项目,市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补助政策。

三、加大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

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经综合认定后,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新获批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综合认定后,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新获批的国家、省农业科技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国家、省级、市级科普基地,新组建的科学技术普及中心,新认定的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市财政给予后补助支持。

四、强化科技孵化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省财政优先给予科技服务业项目立项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考核评价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级(含成渝地区)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团队),市财政给予后补助支持。完善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科技服务的费用,市财政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五、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纳溪转化 

支持企业自有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委托或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购买引进成果转化项目,对成功转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市财政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的单位,同一年度技术合同吸纳或输出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额),市财政按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1%(吸纳)、5‰(输出)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技术转移机构服务促成技术交易的,市财政按其备案后正式登记认定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经省级以上机构新培训认定的技术经纪人,市财政按每人最高1万元一次性补助送培单位。

六、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支持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物理空间、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经综合评估后,市财政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建立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中试平台,对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市财政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

七、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 

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入驻本地的科研院所(机构),市财政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后补助支持,对评估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项目。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市、区财政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新成立的创新战略联盟,市财政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给予3万元后补助支持。

八、完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机制 

建立科技奖励制度。对企事业单位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市财政给予其科研团队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省级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我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市、区财政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科技人才,区财政给予每人3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技人员(团队),区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配套奖励。

九、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 

对首次评价入库满分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项目;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给予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首次“升规入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项目;对新备案的国家、省瞪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市、区财政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符合国、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有关目录,被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并获得国、省认定证书的产品,市财政给予后补助支持。

十、激发引才用才活力 

对新入选的“天府峨眉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天府青城计划”创新团队及所依托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项目。优化科研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完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职称评审宣传工作。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允许创新型科技人才兼职取酬。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市(区)财政建立科技特派员经费补助机制,市财政每年给予每名科技特派员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本政策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前激励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则按本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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