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红河州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
红河州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工作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落实“十大专项行动”,确保政策落地
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服务、政策兑现进门“三进市场主体”活动;聚焦惠企政策落地见效,围绕“政策明”“能落地”“快兑现”等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靠前发力、主动发力、精准发力,全面组织实施“十大专项行动”。
(一)财政惠企专项行动。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积极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纳入州级直达资金试点,实现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围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投资奖补。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商贸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州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对实施技改扩能或以本地初级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延链补链新建投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存量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内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由规下首次升为规上且年度产值增速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州级财政安排720万元,扶持本地商贸企业加快发展,吸引州外优质商贸企业入驻红河州。对年度批零住餐限上单位行业增长贡献综合排名全州前10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首次升限纳统的批零住餐单位,批发业每户奖励6万元,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每户奖励3万元,确保年度新增限上单位100户;对限下抽样单位每户给予5000元支持。对限上企业(不含跨境电商)年内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5%以上,按照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度物流营业额达到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州内企业在越南设立境外物流公司的,每成立一家,按实际对外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物流调查样本企业每户给予3000元支持。州级财政安排140万元,对新评为全国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对全州旅行社年内接待过夜游客数,按每人10元给予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由州财政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税降费专项行动。根据省级开通服务中小微企业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绿色通道”,落实好退税减税降费系列政策,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利用大数据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税人、缴费人,有针对性地推送优惠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及时落实国家关于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小型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集中退还,对于4月以前原政策的留抵退税,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对各县市总体补助比例达80%以上、对地方退税资金垫付70%的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融资便利专项行动。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投放。依托金融科技提高获客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降低抵押担保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和咨询辅导服务,健全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推动提高融资便捷度、可及性、精准性。促进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涉企信息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开放共享,丰富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完善融资担保等配套政策,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加大投入。广泛宣传金融助企纾困惠民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力度,多措并举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持续实现“增量、扩面、降价”,对企业能贷尽贷、能缓尽缓、能降尽降,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建立重点领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起始规模9000万元,其中,整合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州商务局“银政互动金融风险专项补偿资金”1000万元,2020年“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2000万元,2022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重点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推动完善重大项目融资辅导机制,定期梳理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开展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定期沟通会商。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全州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或再担保模式,壮大全州融资担保业务;争取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全州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给予担保贷款支持。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严格执行对小微、“三农”500万元以下的担保项目担保费不超1%的规定,并逐步减少和取消反担保要求。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增贷款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为0.8%以下,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鼓励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下沉工作重心,对边境三县各类市场主体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降低服务门槛,放宽抵质押物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州财政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四)稳岗就业专项行动。落实社会保险“降”(延续失业保险降费)、“缓”(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返”(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0%,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扩”(招用应届毕业生给予扩岗补贴)系列稳岗纾困政策;按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给予社保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抓实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助力稳岗位保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五)保通保畅专项行动。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税费减免政策、金融供给政策。对符合“绿通”政策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确保交通设施应开尽开,交通网络有序畅通。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车站。严禁通行管控政策层层加码,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政策。客货运司机、快递员等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州级部门配合)
(六)清欠活企专项行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清欠工作的安排部署,持续把清欠工作作为做好全州“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政治高度去认识,并把清欠工作作为保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推进全州清欠各项工作。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整治力度,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按国家及省减负办要求全面排查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建立台账,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困难的,2022年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拖欠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2022年底前全部清偿,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国家及省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健全和完善通报、督查、约谈制度,强化追责问责,加大对违规拖欠单位、法人的处罚力度。(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外办、各县市人民政府等具体负责)
(七)创新创业专项行动。贯彻落实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全覆盖行动,选树创新创业典型,推广创新创业经验,增强典型示范作用。持续统筹全州创新创业资源,采用联合办赛、联合办会模式,推动资源共享,加强资源集聚,形成推动创新企业强大合力。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建设力度。强化创新创业平台间沟通协作、经验交流,建优建强创新创业平台。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实《红河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试行)》关于加强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建设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培育孵化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新获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首次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载体2万元补助;每首次培育1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孵化载体0.5 万元补助。(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科协等部门配合)
(八)企业培优专项行动。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进一步完善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指标体系和培育促进体系,引导其在“专精特新”道路上快速发展。贯彻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聚焦财税支持、融资支持、协同创新、数字化转型、市场开拓、精准帮扶等方面,有效配置各类培育要素,分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加强政策衔接和资源整合,促进优质中小企业迈入“小巨人”行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取得新的突破。2022年培育国家及省专精特新“小巨人”及“成长”企业10户以上。州级财政安排200万元,对每季度当季市场主体净增量排在北部七县市前3名和南部六县前2名的给予每县市10万元奖补,力争年内净增市场主体5万户以上。(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复工复产专项行动。针对不同区域情况完善差异化疫情防控策略,落实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办法,制定不同区域疫情防控和经济活动措施。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各地要向重点中小微企业派驻联络员,对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用工、资金不足、原辅料供应、产品运输等问题,给予优先尽快解决,加快重点企业早复产、早复工。以“助企服务员”机制为抓手,深入企业调研摸排用工需求,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通过收集、发布岗位信息,积极为企业、返乡人员、弱劳动力等求职群体搭建就业桥梁。加快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审查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加快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早见效。(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
(十)融通发展专项行动。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对首次获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3年有效期满重新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2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加大力度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从省外引进整体迁入红河州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科技经费补助10万元,按其投资额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度。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每户0.5万元科技经费支持。探索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机制和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流动到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探索供应链金融新模式,便利小微企业融资。(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金融办、州工商联、银保监局红河分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力政策举措,确保更大程度惠及企业
(一)加力房租减免。2022年对州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房租减免不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后实施。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自有(自用和出租)或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各县市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州国资委牵头,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授权省级出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公布涉企财税优惠政策清单。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州财政局、州税务局、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力融资服务。加大财政金融协同力度,制定出台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和产业强州若干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银企保”衔接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对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领域重点纾困企业及其融资需求实施清单制管理,指导金融机构精准加大支持。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使用,按照政策规定,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激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主,鼓励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建立政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农业企业投放贷款。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信贷融资收费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名单制度,及时推送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组织开展专项融资对接活动,对重点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信贷审批。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河口县、金平县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成本。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和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等,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以市场主体留抵退税额为参考,叠加再贷款政策支持,创新“留抵小微快贷”信贷产品,银税联动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持续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便利化结算业务增量扩面,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水平,多渠道降低市场主体外汇套保成本。(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金融办、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红河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力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州财政局、州政务服务局、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力困难行业帮扶。积极争取省级资金,将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纳入补助部分核酸检测人群,按照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在此基础上,将缓缴政策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州、县市上下联动、跨部门横向协同、多渠道政企贯通的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红河州民营(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日常调度机制、通报机制和政策落实机制,每月至少调度3次,协调推进“十大专项行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十大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在本方案正式印发7个工作日内出台细化实施方案,州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十大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促进全州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制度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建立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交办、承办、督办、销号制度,对企业提出的问题有政策支撑的,要能用尽用、逐项尽责、限期解决;对没有政策支撑的,要在法治轨道上,以改革开放创新的举措,研究政策、集成政策、创新政策,最大限度为企业纾困解难。(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统计监测,突出效果评估。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统计监测指标,按月统计监测中小微企业发展指标,加强数据分析,强化监测预警,定期通报中小微企业行业类别、地区分布、发展现状等数据。做好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和中小微企业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评议,评估和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约谈问责,对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州政府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调查研究,畅通沟通渠道。强化州级领导对挂联县市工作的联系统筹,提升挂联工作的系统性、连贯性和指导性,推动全州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州、县市二级四套班子领导成员要加强对企业的调研指导频次,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指导企业提升内生发展动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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