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区“两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官渡区经济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建设昆明城市新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主导产业
(一)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一条 强化企业招引。突出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主板上市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入驻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达到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可对办公场地租赁、装修、人才补助及子女公办义务教育入学等方面分别给予扶持与帮助,各类补助政策叠加最高额度分别不超过企业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50%、40%、30%。(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 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区内首次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且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达到3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1.对企业计划新增开展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互联网、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物联网示范项目、智慧农业、智慧旅游、智慧物流等相关数字化转型项目,列入国家、省级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度在500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及以上,分别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1%、1.5%、2%给予补助(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支持传统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两化融合”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3.鼓励建设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大数据平台、互联网平台、云平台、物联网等相关平台(政府投资建设的除外),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推动企业上云。推进云计算技术的创新应用和融合应用,官渡区企业可按区内云服务商提供的优惠采购价格购买云服务产品和内容,对官渡区内云服务商年度服务企业上云数达500家、100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全力打造“元宇宙”产业链
1.支持满足“元宇宙”要求的沉浸显示、实时交互、海量连接、巨量通信、边缘计算、传感技术、图像引擎等技术的攻关,对年度在相关领域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按投入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积极布局“元宇宙”前沿产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元宇宙”在公共服务、商务办公、社交娱乐、工业制造、安全生产、电子游戏等领域场景应用建设和服务模式推广,对企业自主投资的“元宇宙”场景应用项目,经认定为昆明市“元宇宙”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鼓励数字经济楼宇发展
1.鼓励数字经济楼宇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投资辖区内产业载体建设数字经济产业楼宇。投运楼宇三年内自持运营产权面积达70%以上,楼宇内数字经济企业聚集度达到70%以上,楼宇整体年度形成地方可用财力超过2000万元的,以当年该楼宇投资主体自持部分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10%为参照,给予楼宇(园区)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鼓励“以商招商,招商选商”。鼓励社会资本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参与数字经济楼宇运营管理,招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推动产业快速聚集。楼宇运营管理方自主新引进签约不低于3年的数字经济企业,且企业落户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达到20万元以上,按20%比例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数字经济企业聚集度达70%以上,且楼宇内数字经济企业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2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3.打造优质数字经济楼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产业基地、创业创新基地等荣誉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第七条 培育高品质总部企业。对新认定或新迁入官渡区的总部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中为近两年度权威机构发布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行业100强、云南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地区总部(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八条 鼓励总部企业争创业绩。对全区排名前三的总部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以其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10%为参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的补助;已认定的其它存量总部企业年度形成地方可用财力比上一年度增加10%以上的,以增量的20%为参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九条 购置物业补助。重点总部企业在官渡区购买自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合同总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照6:4的比例分两年兑付,单家企业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十条 打造总部经济生态圈。鼓励总部企业吸引关联企业聚集,对入驻区内楼宇办公的关联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当年产值和形成地方可用财力不低于上年度,具备较好的产业示范带动能力的产业集群,按照其关联企业形成地方可用财力总额的50%,给予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在官渡区内新设立或迁入1家及以上分支机构的,按照分支机构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50%连续两年给予总部企业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三)促进文旅健康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引进重点文化企业
1.对首次到官渡区投资经营的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类文化企业,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45万元、90万元、16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委宣传部)
2.对首次到官渡区投资经营的影视节目制作类、文化演艺、文学创作类文化产业企业,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30万元、8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委宣传部)
3.对首次到官渡区投资经营的文化培训类文化产业企业,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60万元、13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委宣传部)
4.对首次到官渡区投资经营的VR/AR技术企业,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45万元、90万元、160万元一次性补助。经昆明市新认定的VR/AR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委宣传部)
5.对首次到官渡区投资经营的创意设计类企业,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60万元、13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根据《关于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快官渡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官渡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力扶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区财政年度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打造文化品牌、建设提升文化产业园区、参加国家、省、市文化创意展会等方面。(牵头单位:官渡区委宣传部)
2.对经上级统计部门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联网直报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达到入库企业标准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的,给予2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5%,另给予企业1万元补助,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委宣传部)
3.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委宣传部)
第十三条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打造。对被评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分别按国家、省、市、区级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省、市和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照各级补助数额的差额予以补齐。支持园区培育、引进优质文化创意企业,每新增一家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补助。健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对园区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在我区新建文化产业园区,打造“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美术”等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园区(街区)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达到10家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的2%予以运营主体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园区(街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 构建完善文旅融合产业生态体系。
1.支持全区旅游业产业链、供应链和消费链发展。打造文化内涵丰富、文旅业态集聚度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打造文旅融合新业态项目,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被正式列入市、区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库,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2.支持精品酒店、旅游民宿建设发展。对新评定为云南省精品酒店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云南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3.支持库内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旅行社发展,根据年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诚信经营等指标,对全区旅行社进行综合考评,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20位的旅行社资金补助,第1—10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第11—20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4.支持跨境旅游发展,对年营业收入在800万美元以上外联创汇并按国家规定结汇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补助;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美元以上,按其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五条 支持文旅品牌打造。对成功创建5A级、4A、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构建多元化旅游住宿产品体系,对接国际化标准,高品质建设和打造的高星级酒店,对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新评定为五星级酒店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经省文旅厅、省商务厅新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旅游对外开放合作。
1.支持开展旅游对外招商,鼓励引进旅游跨国公司、国际旅游领军企业等,对首次落户官渡区的外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年度实际利用和投入外资300万—5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助;对年度实际利用和投入外资500万—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补助;对年度实际利用和投入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2.对新引进国际知名文旅品牌项目,获得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认定,且当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3.对新引进的“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七条 鼓励展览项目落户。在官渡区报备并成功举办,展期达2天、展览面积达5000㎡及以上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250个的国内外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型、综合型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元的标准,给予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区内会展机构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十八条 支持重点会议项目。在官渡区报备并成功举办,参会人数达200人及以上,会期达1天及以上的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重点会议项目,住宿在官渡区三星级(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以上酒店,按照三星级(每间夜100元)、四星级(每间夜150元)、五星级(每间夜200元)的酒店标准分别给予补助。使用区内多个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单个会议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会议费用(主要指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和会务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会议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十九条 鼓励参会参展。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省、市、区政府组织的重点展会活动,经向官渡区报备,按照参展参会企业实际承担参展费用(展位费、布展费、会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补助的,该项补助不超过企业实际承担部分的50%。(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二十条 支持会展企业壮大。对新增会展企业年度形成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其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50%为参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存量会展企业以其形成地方可用财力较上一年度增量的50%为参照,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落户官渡区且组展办会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企业,引入重点展会项目在我区举办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区内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和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会议中心协会(AIPC)、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二十一条 鼓励提升医疗水平。鼓励扩大社会办医规模和质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经医院等级评审,首次获得三甲、三乙、二甲资质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卫生健康局)
(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服务贸易企业按行业分类享受上规入库、办公用房、稳定增长等方面补助,产业促进专项政策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三条 推动工业企业升规升级。对2021年以来首次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比增长率达到15%以上的按工业总产值的0.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比增长率达到12%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绿色低碳发展。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的一次性补助。再次申报成功上述认定的企业,给予首次补助金额的50%作为再次申报的补助。若企业同时申报清洁生产合格单位、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择优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二)推动商贸业扩量提能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上规入库。
1.批发和零售业。对2021年以来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00万元、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500万元及以上新增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单位,对法人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个体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月度入库且年度累计销售额实现2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单位、1亿元(含)以上的零售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住宿业。对2021年以来住宿业年主营业务实现200万元以上,新增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单位,对法人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个体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
3.餐饮业。对本年新增入库或划转纳入统计,年营业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年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稳步增长。
1.批发业。对2021年以来限额以上批发业年度累计增速达全区年度目标或年度销售额增量前5强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3亿元(含)的、3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批发业中含零售额的单位参照零售业标准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零售业。对2021年以来限额以上零售业年度累计增速达全区年度目标或年度销售额(零售额)增量前5强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3亿元(含)、3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住宿业。库内限额以上住宿业,年度累计增速达年度目标或年度营业额增量前5强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20万—1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100万—5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500万—1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1000万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
4.餐饮业。对营业收入库内年度排名前5且增速在20%(含)以上的餐饮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余营业收入年度增速在30%(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连锁经营。对2021年以来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新开门店,年度内每新增一家门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每店给予1万元补贴;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每店给予5万元补贴,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三)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入库。对新增纳入官渡区规模以上统计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稳定增长。对年度累计增速达年度目标的库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助: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20万—1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100万—5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500万—1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1000万—2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2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2000万—8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3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8000万元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40万元;加大对勘测、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牵头单位: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推动建筑业做优做强
第三十条 强化建筑业企业招引。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改革后对应综合、甲级)资质的新迁入建筑业总部企业,迁入第一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5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优先保障落户官渡区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具备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迁入第一年度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30亿元以下的按迁入第一年产值×0.05%的标准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十一条 激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总产值达到200亿元(含)及以上,且增速为正增长的企业补助200万元;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00亿元(含)—200亿元,且增速为正增长的企业补助150万元;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在50亿元(含)—100亿元,且增速为正增长的企业补助100万元;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0亿元(含)—50亿元,且增速为正增长的企业,按本年度完成产值x0.01%x1.2的标准补助;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亿元(含)—10亿元,且增速为正增长的的企业,按本年度完成产值x0.01%x1.1的标准补助。官渡区建筑业企业在异地新成立分公司且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再按每新增一个分公司给予其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产业联动发展。鼓励房地产企业与辖区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对当年与官渡区建筑业企业开展施工合作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产值给予其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涉及区级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建立“1对1”服务机制,实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十三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建材,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鼓励建筑企业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采用BIM技术和装配式建筑率不低于30%,且年度建筑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依据评估考核成绩,分别给予前三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促进绿色农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打造绿色品牌农业总部。引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市级绿色食品牌企业将区域总部迁入官渡区,并鼓励区内优势农业企业建设总部扎根官渡,形成绿色品牌农业总部集聚发展。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官渡区设立总部的,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省级、市级绿色食品牌企业在官渡区设立总部的,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既是龙头企业又是绿色食品牌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五条 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互联网+农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冷链储运、农产品专业市场改造升级、农业科技推广及应用、农产品加工配送等建设,对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于龙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形成地方可用财力不低于50万元的农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于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形成地方可用财力不低于100万元的农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农业企业“走出去”,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在我区年出口创汇额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我区外贸政策相关标准享受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官渡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按照8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到期监测合格,继续保持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按照30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七条 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建立产业联盟新机制,由1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牵头,3家以上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起。对生产加工类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联合体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市场类联合主体的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联合体1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八条 鼓励创建绿色名牌名品。
1.对新获得省级、市级绿色食品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得省级、市级绿色食品产业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农业农村局、官渡区商务投资和促进局)
2.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登记认证工作,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对每个证书给予企业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证书到期通过换证的,给予每个证书1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农业农村局)
(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
第三十九条 鼓励楼宇自持运营。对自持产权70%以上或持有1万㎡以上商务楼宇统一运营管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招商运营,以楼宇入驻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50%为参照,连续两年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四十条 鼓励知名物业咨询机构运营管理。鼓励聘请国际知名物业咨询机构对楼宇进行全管服务,签约合同不低于三年,按照签约合同金额的3%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四十一条 培育打造特色楼宇。鼓励企业利用区内物业打造特色楼宇(产业园区),发挥产业聚集效益,对提供物业面积达5000㎡及以上、企业聚集度达70%及以上的特色楼宇(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方,根据区内行业企业场地使用面积,按照20元/㎡的补助标准,连续两年给予运营管理方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的50%须用于楼宇党建、楼宇大数据平台、楼宇公共区域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投入与维护。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区相关补助的,则该项补助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四十二条 鼓励楼宇评星定级。对当年获得“昆明市甲级写字楼”和“昆明市超甲级写字楼”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的50%须用于楼宇党建、楼宇大数据平台、楼宇公共区域软硬件设施、楼宇服务活动等投入与维护。(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七)强化金融要素保障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企业向中介机构实际支付上市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四十四条 支持市场化融资。对非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10万元补助,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重点企业贴息。对获得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一年期500万元(含)以上银行贷款的会展服务、对外贸易、大健康、文化旅游、数字经济企业,经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人民币存贷款补助。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纳入人民银行统计系统年末存款和贷款总额的0.01‰进行补助,单户银行(含下属网点)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年度存款、贷款增速两者同时高于官渡区平均水平的存量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纳入人民银行统计系统存贷款增量的0.5‰进行补助,单户银行(含下属网点)合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八)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营业收入、业务创新研发等方面情况,每两年评定颁发一次“官渡区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荣誉牌。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牵头部门: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十八条 鼓励辖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注重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服务业态丰富、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研发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重点向省、市推荐评选“人力资源服务创新示范机构”。对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其区域性总部(独立法人)正常运营满一年,经认定后,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牵头部门: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第四十九条 鼓励“分转子”。对区内或区外迁入正常经营的分公司转为子公司的,以当年企业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20%为参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条 延链强链补链。与官渡区签订中介招商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引进符合官渡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满足补助条件和范围的内资企业和项目实际到资3000万元—1亿元(含)的按3‰给予引荐方补助,1亿元—5亿元(含)的按4‰给予补助,5亿元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外资企业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的,按照2‰(折合为人民币)给予引荐方补助,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4‰(折合为人民币)给予补助,引入世界500强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折合为人民币)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三、强化创新驱动
(一)大力推动科技创新
第五十一条 鼓励创业创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当年园区内每新增一家规(限)上企业,给予园区经营管理方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五十二条 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2021年以来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及机构进行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成长型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五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和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单家不超过500万元资金补助;对首次申报研发投入达100万元并经审核确认的规上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五十四条 鼓励创建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单位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市级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单位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五十五条 创新联合体建设和运营。组建一批专业创新联合体,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在重点产业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共性技术突破、产业孵化、产业链培育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五十六条 培引高端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对列入官渡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在培养期(三年)内每人给予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工作津贴。对列入官渡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工程的给予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五十七条 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获得官渡区培育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国际(对外)科技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对外)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和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等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原则上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对建设期满后,经上级部门绩效评价为优秀、合格的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五十八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对引进的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经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第五十九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官渡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的技术研发、科技服务等类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成立公司的,且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实现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并且项目已实现备案入库的,分别按照该技术成果三年内实现销售收入的10%、5%、3%给予资金补助,每户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第六十条 配套补助获奖专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经申请、考评分别补助3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对获得云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经申请、考评分别配套补助5万元/件、4万元/件、3万元/件;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经申请、考评分别补助3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同一专利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牵头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一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动知识产权贯标提质增效。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申请、考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申请、考评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经申请、考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经申请、考评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二条 鼓励开展专利导航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经申请、考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补助。对主营代理、运用、维权、金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5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四条 推动形成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引导建立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在辖区市场的制度化、常态化。对通过验收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给予市场管理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附则
第六十五条 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其他官渡区下辖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不包括阿拉街道及大板桥街道)。
第六十六条 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且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新增入库企业,如果达到排名、增速要求,可同时享受在库企业相关补助政策。拟享受补助的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在政策补助年度内应无涉案涉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等负面行为。对存在上述负面行为的拟补助企业将取消其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官渡区招商引资项目退出机制(试行)》(官政办通〔2021〕29号)的处置方式和程序启动退出机制。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所有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同步将所产生的不良信息录入信用公示系统;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政策兑现流程。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兑现程序为:企业申报,企业根据政策措施对应条款向行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按申报要求提供配套材料;筛选初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对符合扶持或补助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局汇总;会同审查,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属地街道、财政、税务、统计、法院、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部门,对企业工商注册、纳税、征信、涉案、能耗、安全生产、环保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查,涉及相关违规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审查通过后,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公示公告,审查结果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形成拟扶持补助兑现企业名单,在区政府官网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上级审定,区发展改革局依据公示公告情况,汇总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后,形成兑现方案上报区政府审定;资金拨付,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兑现至企业。因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注销等原因未兑现的资金,于兑现当年收回区级财政。
第六十八条 政策兑现原则。
1.同一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选择申报,除新入驻企业补助外,企业年度享受区级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形成地方可用财力总额。
2.在执行中,如遇省、市、区政策叠加实施,企业可分别提出申请,叠加享受政策。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突破上条要求。
3.享受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在官渡区内的正常存续期不低于10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营收、税收等的,其享受的补助资金须全部退回。
4.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规模大、影响带动力强、经济贡献好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龙头项目、对区域经济有重大支撑的项目、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等,经认定,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
第六十九条 政策解释。本政策措施将通过对企业的产业支撑、纳税人信用评级、就业贡献、社会民生、安全环保等经济社会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由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扶持或补助依据。
第七十条 政策执行期限。本政策措施由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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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昆明市官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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