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家、省、市稳增长政策,帮助呈贡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吸引企业投资呈贡、留在呈贡,支持呈贡实体经济发展,培育壮大呈贡数字经济、花卉、健康、文创等主导产业,为高质量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现代化科教创新新城提供产业支撑。现结合呈贡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有效投资
第一条 强化招商引资。深入实施产业链“链长制”,建立产业链“客商库”和“项目库”,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精准招商,大力推进以商招商,发挥“链主”在产业链招商中的关键作用,加大力度招引“头雁”企业,对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且符合呈贡区产业导向的,按照《中共昆明市呈贡区委办公室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规定(2021 年修订)>的通知》(呈办发〔2022〕 1 号)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中介招商,对符合奖补标准的按照《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招商引资中介奖补办法〉的通知》(呈政办发〔2017〕193 号)给予中介奖补。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项目按照园区招商引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昆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二条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0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0.2‰进行奖补;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25 亿元(含)-30 亿元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0.18‰进行奖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20 亿元(含)-25 亿元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0.16‰进行奖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含)-20 亿元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0.15‰进行奖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含)-10 亿元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0.1‰进行奖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含)-5 亿元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0.08‰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三条 有效促进工业和信息化投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2 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22〕7 号)精神,对符合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的 5%,或其设备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5000 万元,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拨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对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 平方米、两层及以上、统规统建的工业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不含企业自建自用部分),按不超过 200 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开发区内的产业用房,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可以分幢、分层、分跨转让,并办理不动产权证。2022-2023 年分别统筹安排 1.6 亿元、1.2 亿元作为开发区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平台建设、创新机构引进、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技术研究、应用服务推广及产业项目发展,其中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低于 8000 万元。对云南省数字经济开发区内“七通一平”(供电通、供水通、燃气通、排水通、道路通、排污通、通信通,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主导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配套的“园中园”、“孵化园”等项目,按不超过本年度实际投资额(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入库数)的 0.5%给予补助,年度内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牵头责任单位:昆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加快培育主导产业
(一)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第四条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提升效益。对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达到 20 万元(含)且首次入库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营业收入在 2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库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阶梯性增速奖补,增速在 20%(含)-50%的奖补 10 万元,50%(含)-100%的奖补 20 万元,100%(含)以上的奖补 30 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昆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五条 鼓励产业数字化转型。广泛拓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开展 VR /AR、刷脸工程、物联网、自动驾驶、健康医疗、智慧城市、超高清视频等典型场景示范应用,对在呈贡公共区域内建成的典型场景示范应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分别给予企业 5-50 万元的奖补。对本地重点产业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示范项目,昆明市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区级在此基础上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的奖补。(牵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昆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六条 鼓励云服务企业扩容。呈贡区企业可按照区内云服务商提供的优惠价格购买云服务产品。云服务商年度服务企业上云数达 500 家的,给予 2 万元奖补,服务企业上云数每增加 50家,奖补资金增加 2000 元。(牵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昆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促进花卉产业提质升级
第七条 鼓励花卉企业提升花卉交易量。对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达到 20 万元(含)以上的首次入库花卉生产和经营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营业收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在库花卉生产、花卉经营和花卉配套服务企业给予阶梯性增速奖补,增速在 20%(含)-50%的奖补 10 万元,50%(含)-100%的奖补 20 万元,100%(含)以上的奖补 30 万元。(牵头责任单位:昆明斗南国际花卉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八条 支持花卉总部经济发展。在呈贡区注册成立花卉企业总部(研发、运营、结算、溯源、应用等)且经市级认定,在呈贡区购买自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的 5%给予一次性奖补,补助资金按照 4:3:3 比例分三年兑付,补助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昆明斗南国际花卉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鼓励花卉中小企业实施合并重组。企业重组后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含)且拥有自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的 2%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按照 4:3:3的比例分三年兑付,奖补资金不超过 100 万;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重组第一年实际支付房屋租金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牵头责任单位:昆明斗南国际花卉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鼓励花卉种源研发及新品种引进。在呈贡区建成国家级花卉研究实验室、国家级检测认证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对呈贡区花卉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于设立花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分中心、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制定花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专业部门审定,按照单项成果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制定花卉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经专业部门审定,按照单项成果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花卉企业进行种源研发,花卉企业研发新品种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个给予 5 万元奖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地理证明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责任单位:昆明斗南国际花卉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三)加快培育健康产业
第十一条 培育壮大医疗、医药和养老服务业。当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达到 20 万元以上的新入库民营医院、生物医药生产及销售、养老服务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营业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含)的在库民营医院和生物医药生产或批发企业,给予阶梯性增速奖补,增速在 5%(含)-10%的奖补10 万元,10%(含)-15%的奖补 20 万元,15%(含)以上的奖补 30 万元;对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含)的在库生物医药零售和养老服务企业,给予阶梯性增速奖补,增速在 10%(含)-15%的奖补 10 万元,15%(含)-20%的奖补 20 万元,20%(含)以上的奖补 30 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或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入驻呈贡区且在呈贡区注册,给予一次性奖补50 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昆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民政局)
第十二条 支持“互联网+医疗”项目。支持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中药材大数据中心等“互联网+医疗”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项目投入费用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责任单位:昆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卫健局)
第十三条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和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当年入住率连续 6 个月达到 30%以上,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 10 张及以上的,经评估合格,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 1 万元的建设补贴;租赁用房租赁期 5 年及以上且床位张数达到 10 张及以上的,经评估合格,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 5000 元的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100%为护理型床位),护理老年人入住率达到 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 2000 元建设补贴;租赁用房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年人入住率达到 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 1000 元建设补贴。对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满 6 个月及以上并经民政部门评估合格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 50 元的运营补贴。以上建设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50%,其余由市、区承担;营运补贴资金由市、区分级承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促进文创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文创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首次入库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花卉相关文化企业在此基础上增加 1 万元资金补助。对当年营业收入 1 亿元(含)以上、同比增长 10%(含)以上的在库文化创意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补;当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含)-1 亿元、同比增长 20%(含)以上的在库文化创意企业,给予 5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十五条 培育有区域特色的文创产业园。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运营单位,在国家、省、市补助基础上,呈贡区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被认定为呈贡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园区每新增 1 家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给予该园区运营单位 10 万元奖补,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之后园区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给予园区 5 万元运营资金补助。被认定为呈贡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的,示范基地每新增 1 家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给予该基地运营单位 3 万元奖补,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 9 万元,之后示范基地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该示范基地 2 万元运营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稳步提升支撑产业
(一)稳定农业产业
第十六条 打造绿色农业品牌。对当年龙头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正常经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有机农产品、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云南省绿色食品“10 大名品”、昆明市绿色食品“10 大名品”称号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 10万元、5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二)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增产提速。对当年首次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补。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 50 亿元(含)以上且增加值增速达市级下达呈贡区年度目标任务的在库工业企业,按全年总产值的 0.2‰的给予奖补;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在 10亿元(含)-50 亿元且增加值增速达市级下达呈贡区年度目标任务的在库工业企业,按全年总产值的 0.15‰的给予奖补;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在 1 亿元-10 亿元且增加值增速达市级下达呈贡区年度目标任务的在库工业企业,按全年总产值的 0.1‰的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含)-1000 万元的技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补;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昆明市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的 8%给予最高 150 万元进行奖补,区级在此基础上再给予 2%的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每户给予 2 万元奖补。对当年通过能源体系论证或评价的企业,每户给予 5 万元奖补。对当年建成公共直流充电桩超过 20 个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条 支持补链强链。支持呈贡区(含托管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工业企业落户呈贡实际管辖区,链主企业引进的配套工业企业若在呈贡区上规入统且工业年产值达 5 亿元(含)以上的,每引进 1 户企业,给予该链主企业10 万元奖补资金;引进企业上规入统且工业年产值 5 亿元以下的,每引进 1 户企业,给予该链主企业 5 万元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一条 支持建筑业企业扩大规模。当年首次入库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建筑业产值完成500 万元(含)以上的在库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给予奖补,其中:年产值 30 亿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120 万元的奖补;建筑业年产值 20 亿元(含)-30 亿元的总承包企业或年产值在 5 亿元(含)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实际完成产值的 0.3‰进行奖补;年产值完成 10 亿元(含)-20 亿元的总承包或年产值在 1 亿元(含)-5 亿元的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年产值的 0.25‰进行奖补;年产值 5 亿元(含)-10 亿元的总承包企业或产值在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年产值的 0.21‰进行奖补;建筑业年产值 2 亿元(含)-5 亿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年产值的 0.18‰进行奖补;建筑业年产值1 亿元(含)-2 亿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年产值的 0.15‰进行奖补;建筑业年产值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总承包企业或年产值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专业承包企业,给予 1 万元奖补;建筑业产值 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建筑业在库企业,给予 0.8 万元奖补;建筑业年产值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建筑业在库企业,给予 0.5 万元奖补。如企业同时具备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按照总承包企业的标准认定和奖补。(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二条 激励建筑业企业提速增效。对当年建筑业产值增速达到市级下达呈贡区目标任务且增速排名前 3 位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其中建筑业产值 5 亿元以上(含)的,按照增速排名从高到低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的奖补;产值在 1 亿元以上(含)、5 亿元以下的,按照增速排名从高到低分别给予 12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奖补;产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1 亿元以下的,按照增速排名从高到低分别给予 6 万元、5 万元、4 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三条 支持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在库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综合资质,且当年实际完成建筑业产值不低于 10 亿元的,一次性奖补 350 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且当年实际完成建筑业产值不低于 5 亿元的,一次性奖补 130 万元。在库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甲级资质,且当年实际完成建筑业产值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转入的建筑业企业:转入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不低于 10 亿元的总承包综合资质企业,一次性奖补 350 万元;转入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不低于 5 亿元的总承包甲级企业,一次性奖补 130 万元;转入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专业承包甲级企业,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晋升为综合资质(含转入)的,奖补金额不超 350 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含转入)的,奖补金额不超 130 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奖补金额不超 20 万元。如企业同时具备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在当年资质晋升(转入)多个资质的,依照总承包的标准认定,以获得最高奖补为限,不累积。(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在库建筑企业取得资质增项的,每个增项给予一次性奖补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 5000 万元(含)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取得资质增项的,每个增项给予一次性奖补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四条 激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本地在库建筑业企业投标辖区 5 亿元(含)以上项目的,每个给予 2 万元奖补;投标辖区 1 亿元(含)-5 亿元项目的,每个给予 1.5 万元奖补;投标辖区 1000 万元(含)-1 亿元项目的,每个给予 1 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五条 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机制,积极培育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对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租赁房屋购房款或预售房屋价款(按当年呈贡区商品房销售均价进行折算)0.1‰的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加快原有商品房去库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销售额的 0.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多措并举刺激消费
第二十六条 支持举办促销活动。发放彩云呈贡消费券,并适当向限下企业覆盖,有力带动消费增长。支持在库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圈商街、品牌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组织一次持续 3 天及以上促销活动的,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全年经费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单场活动核销优惠券金额超过 20万元的,给予 10%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二十七条 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支持实体经济、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改造升级,支持商家利用商业用地红线范围的营业空地依法依规开展促销活动,有序放开“外摆位”限制,拓展商品和服务展示空间,鼓励打造夜间经济地标和网红打卡点,提升消费体验。对当年新创建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新增固定商户超过 80 户的,年内实现经营率 75%的,奖补 20 万元;经营率100%的,奖补 30 万元。近 3 年内已建成的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年内经营率保持在 90%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发展直播产业。支持主流直播平台在呈贡设立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基地),经市级以上机构认定为直播示范机构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二十九条 支持发展会展业。对引进在呈贡举办的会展项目,按市级会展项目补助标准的 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20万元。到省外(境外)参展布展的数字经济、花卉、康养、文创企业,按照展位费的 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三十条 鼓励商贸企业稳步增长。对当年首次入库的商贸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销售(营业额)增速为正增长的在库商贸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奖补,对行业中的第 1 名、2-3 名、4-6 名,分别按批发业 18 万元、15 万元、12 万元,零售业 12 万元、10 万元、8 万元,住宿业和餐饮业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给予奖补。其余在库企业增速为正增长的奖补 3 万元;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的企业,另外增加奖补 2 万元。(批发、零售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住宿业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餐饮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优化服务业结构
第三十一条 优化服务业企业库内结构。对当年首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在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营业收入排名进行奖补,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含)以上且增速为正增长的在库服务业企业,第 1 名奖补 18 万元,第 2 名奖补 16 万元,第 3 名奖补 14 万元;营业收入在 2000 万(含)-5000 万且增速为正增长的,第 1 名奖补 12 万元,第 2 名奖补 11 万元,第 3 名奖补 10 万元;营业收入在 500 万(含)-2000 万且增速为正增长的,第 1 名奖补 9 万元,第 2 名奖补 8 万元,第 3 名奖补 7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三十二条 培育具备潜力的高增长服务业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工资总额)实现正增长且增速超过该行业平均增速的在库服务业企业,给予 5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六)支持发展金融业
第三十三条 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呈贡。对新进入呈贡的金融企业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享受补助期限不超过五年。若五年内转租、出售,则须退回补助资金。
1.购买土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独立法人总部在昆明市以外的一级分支机构,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 400 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按照 4:3:3 比例,分别在第二年、第三年、第五年分三期兑付,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0万元,若五年内转租、出售,则须退回补助资金;金融机构二级(包括独立法人总部在昆明市的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呈贡区购买土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减半执行。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独立法人总部在昆明市以外的一级分支机构,按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 1000 元/㎡的标准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资金按照 4:3:3 比例分三年兑付,若五年内转租、出售,则需退回补助资金;金融机构二级(包括独立法人总部在昆明市的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呈贡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减半执行。
3.金融机构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不超过所租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的 30%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资金每年一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五年。
4.对通过自建、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方式入驻呈贡区的金融服务机构,最高补助标准参照对法人金融机构入驻的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十四条 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对以下贷款主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内部分给予 30%的贴息,每户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教育服务(已审批备案)、卫生和养老服务、康养服务、花卉服务类企业;2.符合绿色金融信贷项目企业。对以下贷款主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内部分给予 40%的贴息,每户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8 万元:1.呈贡区在库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2.入驻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孵化的双创类企业;3.涉农龙头企业,符合乡村振兴产业规划的企业;4.入驻昆明呈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呈贡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七)支持发展旅游业
第三十五条 加快发展全域旅游。对首次评为国家 AAAAA级、AAAA 级、AAA 级、A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升级的按照以上标准的 50%给予奖补。对景区、景点新建或改扩建游客服务中心并通过区级主管部门验收的,新建项目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改扩建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国家、省、市级农业旅游示范点或相应称号的,给予国家级 20 万元、省级 10 万元、市级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达到三星、四星、五星的宾馆饭店,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升级达到四星、五星的宾馆饭店,按新创星级标准的 50%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四、大力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六条 鼓励外贸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外贸企业在呈贡注册备案并在昆明海关报关通关。按照昆明海关通报的清关数据达到 100 万以上的给予通关量奖补,对外贸通关量正增长的外贸企业按 2‰给予奖补;对通关量在 5000 万元以上,增速达到市级下达呈贡区目标的,按 2.5‰给予奖补。对当年有新增量的,可按年度新增量的 3‰计量奖补,从事服务贸易、花卉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计量标准提高 0.5‰。通关奖补或增量奖补就高选择一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对外经贸新业务。支持企业按国家外经贸政策发展对外经贸业务并积极申报中央和省级的专项扶持资金。因业绩突出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最高奖扶持资金的 10%给予叠加扶持,最高不超过 3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五、强化创新驱动
(一)大力推动科技创新
第三十八条 发展创新型领军企业。评价入库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 3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且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首次达 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按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首次达 50 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新认定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三十九条 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主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一次性奖补,由其成立的实体公司,按照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的 40%的比例给予奖补。对符合呈贡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 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级重点科技服务机构和引进的知名科技服务机构,按市奖补标准1:1 给予配套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四十条 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每培育 1 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呈贡注册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每培育 1 家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主板上市企业且在呈贡注册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补;毕业企业累计达 20 家且在呈贡注册的,给予 20万元奖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入孵企业及自身营业收入形成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部分,按 10%的比例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四十一条 发展创新技术支撑平台。对在呈贡区设立分支
机构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昆明市批准建立以企业为主要载体的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四十二条 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第四十三条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国内外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层次创新平台及人才团队在呈贡区以多种合作模式成立实体公司,对其实体公司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度部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按照 40%的比例给予扶持奖励。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或其法人实体在呈贡区创办或联合创办企业,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年销售收入达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才团队或其法人实体一次性 30 万元特殊贡献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四十四条 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体系。被列入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被列入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 25 万元一次性奖补。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参与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和认证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
第四十五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创业创新优秀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 2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被认定为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在市级给予 20 万资金扶持的基础上,按照 1:1 比例给予扶持。鼓励采取“职业(技工)院校+重点产业链企业”方式,联合建设职业教育基地、产学研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评审认定后每个基地给予 10 万元经费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十六条 完善产业人才激励政策。对“呈贡区优秀人才”获得者,受表彰当年给予一次性奖补 1 万元;两年管理期内,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优秀人才,每人每年给予 1 万元奖补,荣誉期内享受子女公费学位等优先权。强化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项目的人才(团队),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经费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十七条 实施人才安居行动。做好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在满足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人才公寓使用。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项目或创新团队,经评审认定后分别给予人均 15万元一次性安家费。(牵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三)留住高校毕业生
第四十八条 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十九条 实施就业补贴。毕业年度(毕业当年 1 月至 12月)高校毕业生留在呈贡区并到中小微企业或街道、村(居)委会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就业,并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毕业生 2400 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十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呈贡区实际辖区内实现自主创业,依法注册登记,规范经营 1 年以上,享受 3 年期不超过 20 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实行财政贴息。对带动就业 3-5 人(含 5 人)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 万元,带动 6 人以上(含 6 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 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十一条 实施落户补贴。毕业后 1 年内(毕业证书发放之日起 12 个自然月)首次落户呈贡区(含集体户)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8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第五十二条 实施购房补贴。在呈贡创业且稳定经营 2 年以上或在呈贡就业且与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呈贡缴纳社会保险满 2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在呈贡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其配偶名下也无自有住房),分别给予 6.4 万元、4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不能同时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 5 年后,所购住房可进行产权转让,不满 5 年进行产权转让过户且未继续在昆购买住房的,需退回享受的购房补贴资金。首次购房行为认定: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昆政发〔2021〕22 号)公开发布时间(2021年 12 月 20 日)前,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昆明市范围内无购房交易记录,在 2021 年 12 月 20 日(含)以后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昆明市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并且已办理购房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牵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十三条 实施租房补贴。毕业年度(毕业当年 1 月至 12月)高校毕业生来呈就业创业,且与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每人 6400 元、4000 元、2400 元、1600 元的一次性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第五十四条 鼓励分公司转子公司。对分公司转为子公司的,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十五条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对连锁直营门店达到 20 家以上的品牌连锁店经营企业,昆明首店落户呈贡区且在呈贡区注册的,经营满一年给予经营方 5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品牌总部注册在呈贡区,到呈贡区外开设新店的,每新增 1 家给予 5 万元奖补,累计奖补不超过 30 万元。商管公司每新招入驻 1 个经营面积 30 平方米(含)以上的首店商家且入库纳统的,给予商管公司 5 万元奖补;商管公司每新招入驻 1 个经营面积 30 平方米以下的首店商家且入库纳统的,给予商管公司 3 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五十六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当年经市级评选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五十七条 鼓励商业综合体以商招商。对当年商圈、楼宇新招租呈贡区注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纳税在呈贡)超过 30 户的,奖补商管公司 20 万元;超过 50 户的,奖补商管公司 40 万元。鼓励盘活闲置商务楼宇,对管理公司的承租率达到 60%的,奖补 10 万元;达到 75%的,奖补 20 万元;达到 90%的,奖补 30 万元。商圈、楼宇新招入驻的商家,鼓励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入库,商管公司推荐一个商家入库成功,奖补 1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五十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企业向中介机构实际支付上市费用的 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企业向中介机构实际支付上市费用的 8%,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七、全力助企纾困
第五十九条 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1.全面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免税退税政策及取消、停征、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
2.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16%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
3.协助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局)
第六十条 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1.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省级“专精特新成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补助 10 万元,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补助 30 万元,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补助 5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同时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事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机关事业单位)
3.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六十一条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十二条 实施阶段性房屋租金减免政策。2022 年对承租呈贡区(不含托管区)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6 个月房屋租金,房租减免不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后实施。对在呈贡区(不含托管区)承租社会经营用房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化娱乐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在库企业,按 2022年实际支付租金的 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 5 万元。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在库大型商业综合体、市场运营主体对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按照租赁主体 2022 年实际减免租户租金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2022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款所述租金不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运管分局、各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第六十三条 给予防疫资金补助。给予呈贡区在库大型商业综合体商管公司和市场运营主体防疫资金补贴,其中大型商业综合体商管公司给予 6 万元补贴,市场运营主体给予 3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局)
八、附则
第六十四条 政策适用范围。除首次入库企业奖补政策适用范围含托管街道外,其他政策条款适用范围为呈贡区实际管辖区。
第六十五条 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昆明市呈贡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且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或个人。政策中的服务业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21)>的通知》确定的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各市场主体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在政策补助年度内应无涉案涉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等负面行为。对存在上述负面行为的拟补助企业将取消其年度补助资金。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所有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同步将所产生的不良信息录入信用公示系统;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策资金来源。信息产业园奖补资金原则上从园区发展资金中列支,其他部门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列入次年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有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由牵头责任单位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十七条 政策兑现流程
1.初步确定拟奖补企业名单:原则上由责任单位对照奖补条件,于次年 3 月底前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
2.征求意见:各责任单位次年 4 月上旬征求园区管委会、街道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征询区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意见建议。
3.联审: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所有奖补名单及金额进行联审。
4.公示:拟奖补企业名单面向社会进行 7 个工作日公示。
5.区委区政府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拟奖补企业名单及奖补资金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
6.兑现奖补资金:由责任单位按照奖补企业名单组织兑现。因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注销等原因未兑现的资金,于兑现当年收回区级财政。
第六十八条 政策兑现原则
1.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同一类型奖补政策,不同类型的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
2.除新入驻和首次入库企业补助外,企业年度享受区级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度的总额。
3.在执行中,如遇省、市、区政策叠加实施,企业可分别提出申请,叠加享受政策,区级相关部门指导、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突破本条第 2 款要求。
4.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投资规模大、影响带动力强、经济贡献好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龙头项目、对区域经济有重大支撑的项目、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等,经认定,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
5.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呈贡区内的正常存续期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营业收入、税收等的,其享受的补助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六十九条 政策措施执行期限。除有效期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外,本政策措施其余条款有效期暂定为 3 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政策解释。本政策由牵头责任单位会同责任单位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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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云南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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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昆明市呈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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