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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个旧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个旧市2022年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3-03-23 09:32:39|栏目:云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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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个旧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个旧市2022年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

个旧市2022年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改善经济运行调控调节,稳住经济发展良好势头,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制定个旧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 

一、强化资金统筹保障 

紧盯上级资金支持方向和领域,提早谋划储备优质项目,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全力以赴争取中央、省、州预算内投资及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确保获得上级资金支持不低于2021年水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已拨付到位各类资金支出进度,形成更多实物量,充分发挥债券、专项资金稳投资、促发展、保民生的积极作用。市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分别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稳投资促开工。参与州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组建,服务支持三次产业稳定运行,重点支持工业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组织开展项目集中开工暨项目现场推进会。坚持市级领导挂钩督导重点项目工作机制,选取20个重大项目由市级领导挂钩督促,定期召开项目调度会。加快建立项目库,形成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机制。成立个旧市重点项目发展中心,全面做好重大项目的包装谋划、前期服务指导、项目申报、银行融资、要素保障协调及项目调度等工作,全面提升全市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水平,确保重点前期项目转化率达3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继续实施《个旧市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三年行动计划》,市级财政安排160万元,对年内已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新认证有机农产品的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2万元,证书到期续展绿色食品或持续认证有机农产品的市级财政分别每个补助0.5万元。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10大名品” 的企业,市级财政按排名给予奖补;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的,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年内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5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推进工业增量提质 

以有色金属及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电池、节能环保等产业为重点,执行好《个旧市有色金属全产业链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继续执行《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贯彻落实2021年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意见的通知》(个政办发〔2021〕26号),市级财政安排25万元,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且2022年产值增幅达到20%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企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电子信息产业)的,加大奖补力度。市级财政安排200万元,对全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以上纳入统计的存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不同档次给予奖励。市级财政安排100万元,围绕绿色、低碳、循环、智慧、文化等要素,开展绿美工厂达标创建活动,对创建成功的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力争全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户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提升本地建筑业竞争力 

市级财政安排30万元,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年内资质升级为甲级(一级总承包)的联网直报建筑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资质达到一级且产值不低于5亿元的外地建筑企业搬迁市内注册的,或年内产值实现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10%的建筑企业,每户给予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六、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市级财政安排500万元以上,按照“一城一策”要求加快研究制定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采取有力措施稳价促销。积极出台吸引外地人口落户和安居的政策,推出新建商品房 “交房即交证” 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和企业运行监测,主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促进批零住餐和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壮大 

深化扩大内需政策,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改善消费环境。继续执行《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旧市贯彻落实2021年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服务业提质增效的意见的通知》(个政办发〔2021〕27号),市级财政安排150万元,对企业、限额以上个体户择优进行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八、培育壮大新型消费 

全面推进个旧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设立50万元电商创业基金,当年在本地注册的电商企业满足一定条件可申请2万元—10万元创业基金,对网络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创业基金一次性免除。市级财政安排15万元,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且销售额增幅达20%以上的电商企业,每户给予奖励3万元(与批零住餐、营利性服务业达限入统奖补政策不叠加)。对年内取得国家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资质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旅游业加快复苏 

市级财政安排20万元,对旅行社(含未在个旧注册)组织境内游客在个旧市开展旅游活动并住宿在个旧市的,按每人10元给予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景区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年内新评定为丙级及以上的旅游民宿,按照等级评定档次分别对丙级、乙级奖励3万元、5万元;对新开发具有个旧特色文化元素且年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研发设计补助0.2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支持个旧市大数据项目及重点规上工业企业数字经济项目发展,助推工业领域区块链产业发展、“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强化政策指引,支持企业完成“两化”融合贯标认证,提升工业数字经济基础,助力数字城市和智慧县城建设试点。(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 

十一、创新驱动发展 

市级财政安排140万元,实施领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创新联合体建设。力争年内培育高新技术企业3家和科技型中小企业5家。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大力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支撑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赴个旧市创新创业,搭建高层次创新合作平台。对年内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每户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工作站一个运行周期为3年。(牵头单位: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效益 

继续用好《个旧市有色金属全产业链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完善《个旧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建立产业链“链长制”,聚焦延链补链强链,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创新能力强、与我市产业契合度好的项目。加强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有色金属、制造业、新材料、特色农业、生物医药等企业,按总投资3‰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外资利用和外贸进出口 

主动融入国内国际“大循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紧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机遇。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财政安排20万元,对个旧市进出口企业进出口贸易增长15%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增长2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力促全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5%。(牵头单位: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十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健全“并联审批、互不前置、清单办理、扁平化协同推进”的项目审批保障机制,推动“多规合一”“多表合一”“多审合一”“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快办、办好”优化政务服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落实“一网通办”和“一件事一次办”。深入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涉及服务事项单位) 

十五、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继续实施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市级财政安排40万元,对每季度市场主体培育超额完成率排在全市前2名的乡镇、街道给予奖补2万元;对每季度市场主体培育超额完成率排在前2名的牵头部门给予奖补3万元(超额完成率=(净增数-任务数)÷任务数×100%)。力争全年新增个体工商户8004户、企业3733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级将推行经济运行和固定资产投资“红黑榜”月度通报,落实和持续完善奖惩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对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7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2022年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红政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逐条制定贯彻落实或政策争取具体工作方案,全力争取更多支持。各牵头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市财政局统筹协调,认真制定奖励细则并落实到位。同一市场主体获得本政策措施多个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加强政策评估和动态跟踪,各牵头单位请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稳增长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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