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晋宁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若干政策
晋宁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若干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2.5%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明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7—2020年)》《昆明市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晋宁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全区建立完善支撑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调动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本政策实施的对象、范围与期限
本政策实施的主要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具有本区户口,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中,为晋宁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和公民。同时,适用于区外落地晋宁建设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平台。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原则。围绕制约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当前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增强科技创新活力。
重点突破原则。紧盯研发能力、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统筹推进原则。借鉴先进地区和其它县区经验做法,既立足当前实际,又体现发展要求,逐步建立完善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体系,为晋宁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撑。
三、具体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业组织等创新主体的普惠性财税政策。
(二)采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有研发经费投入并纳入国家、省、市研发投入统计范围的企业,以上级统计部门下返的研发投入支出额为依据,对扣除财政性投入后的支出额部分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照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2.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0.5%给予补助。
3.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对其中的1000万元给予7.5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0.25%给予补助。
4.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亿元以上的,对其中的1亿元给予30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0.1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研发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加大扶持力度,增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能力
1.对符合申报条件,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进入评审程序的新申报或再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申报补助。
2.对新认定或再申报企业,新取得和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3.发展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或者企业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4.被认定为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5.晋宁区外搬迁入晋宁,落地晋宁生产运营满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落地晋宁,生产运营满一年的在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四)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认定为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昆明市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被新认定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3.对被新认定或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平台建设任务的,在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 积极引进域外科技创新平台,对晋宁区以外科技部门已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搬迁入晋宁或在晋宁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每个国家级平台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省级平台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个市级平台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5.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运行
(1)对被认定为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毕业1家企业,给予0.4万元奖励,同一孵化器在同一年内获得区级补助金额的上限不超过8万元。
(3)企业在接受孵化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万元奖励。
(4)企业在接受孵化期间,完成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的,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孵化器2万元奖励。
6.加大众创空间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昆明市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通过云南省、国家认定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已认定的众创空间正常开展工作并通过科技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对市级众创空间每年给予1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对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每年给予2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8.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每年12月底前进行核查,对经省级认定,被纳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的在库中小企业,给予0.1万元奖励;每年12月底前进行核查,对经国家级认定,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在库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被省级择优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同时在“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按就高原则计算奖励。每年12月份核查前被清退的中小企业,均不给予奖励。
9.鼓励知识产权运用。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并用于创新发展项目,按其知识产权质押认定标的额对应的新增贷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得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获得在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一次性补助2万元;获得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五) 支持发明创造
1.对辖区内企业获得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欧洲国家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0.3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每件分别1万元、0.2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获多国家授权的,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且只进行一次奖励。
2.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0.03万元和0.02万元奖励。
3.对专利维持进行资助:为维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对专利权人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的,按比例进行资助。发明专利有效期在1-9年期间的,每件补助缴纳年费的30%,专利有效期在10-20年期间的,每件补助缴纳年费的10%。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在1-5年期间的,每件补助缴纳年费的20%,专利有效期在6-10年期间的,每件补助缴纳年费的5%。
4.对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知识产权培育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试点)学校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5.对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并得到上级知识产权受理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扶持,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的,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
1.辖区企业、单位、组织被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对承担市级下达科技服务业发展年度考核指标的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组织,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家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不给予奖励。
3.对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区外科技服务机构落户晋宁经营的,经营期每满1年,给予1万元运行经费补助,最多补助3年。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具备《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新设立或变更登记在晋宁辖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机构设立或变更当年给予1万元的扶持,经营期每满1年,再给予0.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最多补助3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为“全国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奖励。
5.支持和鼓励辖区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科技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研发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对向社会开放科技资源并提供有效服务的管理机构,区财政每年给予0.2万元补助。对辖区企业支付给国内产学研科技平台的技术支持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科技服务总价格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万元。
6.对科技型企业获得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的,按照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实际投资额,对获得投资的本地企业按照获得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尊重人才,大力倡导创业创新
1.在晋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期间,申报认定为昆明市中青年科技创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奖励;申报认定为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其后备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万元奖励;申报认定为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或列为培养对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万元奖励。
2.申报并被认定为市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团队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申报并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积极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对参赛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奖励6万元。对参赛企业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优胜奖奖励0.3万元。同一参赛单位或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只能奖励1次。
4.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只能奖励1次。
5.从昆明市各类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辖区范围内遴选一批专家学者、种养大户认定为“晋宁区科技特派员”,通过认定的聘用期内每年每人给予0.1万元补助。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兑现
(一)奖励申报
1.每年3月31日前,由符合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或公民向昆明市晋宁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提交兑现上一年度奖补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填报《昆明市晋宁区科技奖补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组织初步审核。
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不提交奖励申请及证明材料或材料提交不全、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
2.通过初审的,由昆明市晋宁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组织会研并提出拟奖励建议清单。奖励建议清单在晋宁区门户网站上公示15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时要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一般性异议由昆明市晋宁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处理,重大异议报昆明市晋宁区创新驱动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决定。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经解决的,由昆明市晋宁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代起草兑现奖补的请示,提请昆明市晋宁区创新驱动工作领导小组会研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奖励兑现。
1.区政府批准下发兑现科技奖励资金的文件。
2.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兑现至奖励对象。
3.接受奖励的企业、组织、公民,应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好区级奖励资金,并按照昆明市晋宁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其它事项
1.《晋宁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若干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晋宁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晋宁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若干政策》印发后,原《晋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晋政通〔2013〕18号)、《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宁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通〔2014〕9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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