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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22-04-03 18:04:01|栏目:重庆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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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技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高水平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生态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高标准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推动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的重要作用,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

(二)经重庆市科技局备案且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更新年度数据信息的科技型企业;

(三)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度火炬统计及国民经济统计等科技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第二章 加大创新投入

第三条 对内部研发投入总额达2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企业,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10%(含)以上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含)-10%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3%(含)-5%的,按其内部研发投入总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不满足本条上述条件但内部研发投入总额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内部研发投入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对年末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全时当量占比超过15%且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到200人年(含)、100人年(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支持;对承担100万元(含)以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3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其他参与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国家及重庆市规定了市区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培育创新主体

第七条对成立时间在3个会计年度内的科技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和5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及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非“四上”企业20万元、“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3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企业5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他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对新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向银行取得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瞪羚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净利润2%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首次达到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军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军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净利润1%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获认定的高新区高能级领军企业采购高新区内非关联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建设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3000万元支持;其他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10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新获批的重庆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符合“有机构、有人员、有投入、出成果、出产品、出效益”条件,建设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五章 推动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对经重庆市及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技术成果向非关联单位转移转化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购买方给予奖励,其中向区内非关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奖励,向其他非关联单位购买的按10%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对促成区内单位技术成果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市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对外资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新设立研发机构且实际运行的,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且实际运行的企业,每个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相关企业根据本办法所获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经营管理团队培训激励、企业产品研发、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等。

第十八条相关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科技统计报表,对漏报、少报数据部分不给予资金补助;对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相关政策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政策有重叠的,可根据企业意愿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7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所有,具体实施细则由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020年度相关奖励和补助按本办法执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渝高新发〔2016〕1号)、《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券(渝新券)管理办法》(渝高新发〔2017〕1号)、《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扶持办法》(渝高新发〔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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