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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2-04-12 09:01:53|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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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16〕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聚焦实体经济,为加快建成“两个中心”、实现“两个全面”提供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1.支持新建项目。

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款)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符合省政策要求的,省按关键设备购置金额的5%进行补助。

对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通过政府性平台公司给予不低于项目公司20%参股(不控股),待达到预期目标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公司总股份的10%给予公司管理技术团队股权激励。

对全市硅基新材料、生物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和专用电子器件等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内的项目优先支持。

2.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款)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市外项目的招商团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其中: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市分别奖励50万元;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省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省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省分别奖励300万元。

3.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对企业实施境内(不含市内)外企业并购,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在我市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省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对于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30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对市外企业并购我市企业,并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

并购重组转化投资新建项目,不再享受“三重一创”支持新建项目条款政策。

4.大力扶持硅基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

每年按照评估成绩,省给予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最高5000万元支持,市给予1:1配套支持,专门用于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

5.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省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对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30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省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对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20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对经认定,作为重点培育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进行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5%。成功升级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且获得省政策支持超过上限的,前期市级补助资金视作或冲抵市级支持资金。

6.补助研发试制投入。

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省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对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30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对经认定,作为重点培育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进行专项研制费用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25%,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成功升级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且获得省政策支持超过上限的,前期市级补助资金视作或冲抵市级支持资金。

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长。

对首次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给予公司法人代表5万元奖励。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值规模首次超过10亿元(不含市外产值,下同),近3年产值年均增速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产值增速分别不低于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速的,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8.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质检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质检中心,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运行达到省要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9.支持创新创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对我市项目参加“创响中国”、“中国创新创业”等全省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

每年开展“创响中国”、“中国创新创业”等蚌埠地区创新创业大赛,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一等奖3个,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6个,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10个,各奖励5万元。

10.运用基金支持。

积极争取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参股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投向重大项目。硅基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在龙子湖区、市高新区设立子基金,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投向重大项目。对资金需求量大、引领作用强的产业,可由市、县(区)合作建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二、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11.加大研发投入。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对事业单位及驻蚌科研单位、高校,首次核准发生研发投入且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且当年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当年增速

15%以下

15%及以上

20%及以上

25%及以上

300万元以上

1万元

2万元

3万元

4万元

1000万元以上

2万元

4万元

6万元

8万元

5000万元以上

5万元

10万元

15万元

20万元

1亿元以上

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40万元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核准发生研发投入且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研发投入连续两年增长,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研发投入总量

当年增速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

10个百分点以下

10—20个百分点

20个百分点以上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且当年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

1万元

2万元

4万元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

2万元

6万元

10万元

当年研发投入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1%以上

4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对特、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首次核准发生研发投入且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投入连续两年增长,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研发投入总量

当年增速

20%以上

30%以上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

2万元

3万元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4万元

6万元

当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

8万元

10万元

上述对事业单位及驻蚌科研单位、高校的奖励,50%奖励给具体工作人员,奖励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奖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由市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设立1亿元支持驻蚌单位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股权激励、投资补贴和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驻蚌单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展产学研合作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2.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其中对年研发投入增长10%以上的单位,市再按省奖励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投入不超过40%,市在省支持前给予先行支持,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分别达5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奖励(均含省政策支持),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按省奖励额1:1配套支持。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设立“蚌埠市科技创新奖”,分别一次性给予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5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1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蚌转化,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20%给予补助,其中购买省外科技成果的,省再给予10%补助。

对单位年度技术交易累计登记额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1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奖励给单位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对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

每年安排100万元产学研合作专项经费,用于走访高校和科研院所,拜访院士和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以及举办产学研对接和专家行等招才引智活动。

14.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上述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增长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首次入规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5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连续两年增长,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当年总产值

当年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

10个百分点以下

10—20个百分点

20个百分点以上

5000万元以上

2万元

4万元

6万元

1亿元以上

4万元

6万元

10万元

10亿元以上

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上述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的奖励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县(区)科技工作奖励以及对科技联络员和科技特派员每人600—1200元工作绩效奖励。

15.实施标准和品牌战略。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或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管理团队每件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项目建设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专标委委员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组织标准的产品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16.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以及前10年的年费补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在校学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地区)。对单位引进市外发明专利、本县(区)非职务发明专利的,分别每件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且授予专利权均达100件、20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强化国家专利技术(蚌埠)展示交易中心专利运营功能,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用于发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县(区)确定1家专利服务机构为本县(区)托管发明专利达到100件、300件和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专利服务机构2万元、6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省、市分别给予维权诉讼费20%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对国内维权,市给予维权诉讼费2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发明专利百强企业和省贯标企业的,市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市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确定为省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市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

17.鼓励科技人员创新。

支持驻蚌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市属国有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办学校可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70%。支持各类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纳入试点范围并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18.支持科技人员创业。

对科技人员在我市注册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县(区)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不含购买土地款),市、县(区)补助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的,省、市分别累计给予创业团队300—1000万元参股或借债支持,对达到预期目标的,参股股份或债权投入全部奖励给创业团队成员。

对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成果,以及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和专家咨询等方面支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

19.完善创新创业载体。

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开办费支持,并由所在县(区)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招引的高层次人才,按我市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为我市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并应用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给予补助;按照年度考核成绩,给予运营管理经费补助。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市给予1:1配套支持。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含省政策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含省政策支持)。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通过验收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运行经费。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公司,自参股之日起,连续5年,参股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给管理公司。上述奖励资金用于专家咨询、公益活动、购买公共研发或生产设备。

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对组建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启动资助,对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技术转移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在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市按1:1配套支持。

20.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基准利率10%的贴息补助,担保额1%的担保费补助和不超过3万元的专利评估费补助。对担保公司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担保而出现代偿损失的,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50%进行补偿。对企业与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直接贷款业务的,按照贷款额1%给予贷款银行一次性风险补贴资金,每个银行每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其他符合省政策支持的保险,按省政策要求给予支持。

支持各县、区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按1:1配套出资。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初创类企业,分别设置50%和30%投资损失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损失,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三、支持制造强市建设

21.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改造升级。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对于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5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对于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5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于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5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对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增用地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落户三县项目由市县分别补助5%)。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已入库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对当年完成技术改造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将市、县(区)财政贡献增量中实得财力的60%给予企业奖励。

22.支持智能制造。

对年购置1至9台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投资额15%给予补助;对新增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按投资额20%给予补助,对于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1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购买本市制造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在本款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投资额10%补助。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省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和整个工厂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入库技术改造项目,在入库技改项目设备补助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20%和50%给予奖补。

23.支持精品制造。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本市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对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以各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研发费用资金缺口为限,由市担保集团提供担保,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各企业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用;企业获得国家局一致性评价批准后,根据审计或鉴定结果,每个品种扣除省级奖补资金后,不足5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奖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第二附属医院应优先为本市制药企业提供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对为本市企业提供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每个品种的试验给予财政补助50万元。

24.支持绿色制造。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按市政府要求,经备案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按每吨标煤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节水型示范企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25.支持服务型制造。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我市当年实施工业设计项目并参加国家、省大赛的工业设计产品,按合同到位总额的50%给予委托企业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对在国家、省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按大赛奖励1:1比例给予等额奖励。

26.鼓励企业提升能力。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新取得军工保密资质证、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资格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27.支持电子信息和软件产业发展。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原则上按国家确定比例配套。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其中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获得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补。

28.鼓励集聚发展。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获得省级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产业园投资主体在园区内新建4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按照标准化厂房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29.鼓励开放发展。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每户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对引进市外资金兼并、重组我市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10%给予补助。

对当年评选认定的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等优秀企业管理者,给予每人5万元培训补助,专项用于企业家参加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培训。

30.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市再按照省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对于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市区及三县工业企业给予11万元补助,分别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3万元。其中,入规三年内退规的企业,自企业退规年份起,剩余资金不予补助。

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且年新增工业用电量500万度至1000万度的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对年新增工业用电量1000万度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

四、支持技工大市建设

31.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建立健全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实现“招生即招工”。凡我市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的,市、县按企业支付额度的50%给予企业补助。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本市企业顶岗实习就业,企业接纳学生要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实习报酬,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财政给予每名学生500元/月补助,最长补助6个月。凡顶岗实习被我市企业录用,学习年度已满,经学校与企业考核合格后,视同毕业,发放毕业证。将学生在蚌实习就业纳入职业院校目标考核和兑现奖补政策的重要内容。推动社会资本兴办职业教育,对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新建技师学院、高职院校的,享受划拨土地政策,并给予投资额5%的建校支持;对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与本市公办院校在我市联合办学,举办技师学院、高职院校高新、前沿院、系、专业的,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

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

32.努力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

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重点就业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参训人员、培训机构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给予企业每人800元培训补贴;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根据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人数,分别按1000元/人、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奖补机制,对培训质量好、学员留在本市就业80%以上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33.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硅基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等领域,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从企事业单位遴选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

34.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省政策支持)。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对成功获批的,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建设,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平台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贷款。积极创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成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300万元、300万元、15万元(含省政策支持)资金补助。加强蚌埠职教园区建设,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获批后在省支持资金外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设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当年给予5万元资金奖补。

35.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对纳入我市年度计划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给予3—5万元赛事补助。积极支持各类院校、企业、其他组织承办省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获得相应承办权的,分别给予10—2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30万—50万元赛事补助。

加大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力度,对获得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给予1万元、5千元、3千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指导教师和单位同等奖励;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1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奖励, 并给予受奖励人员专家团队同等奖励。

36.不断创新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视同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符合条件的可报考相应公务员职位,并纳入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等准入类考试。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允许高级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技师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获得安徽省技术能手、安徽省技能大奖、“江淮杰出工匠”荣誉称号的,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8万元、30万元奖励(含省政策支持)。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万元、10万元追加奖励。市政府每两年评选一批蚌埠市技术能手、蚌埠市技能大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

37.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使用与引进机制。

企业从市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期限3年。我市企业引进外市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企业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承接省实施的“海外金蓝领援皖”计划,聘请一批海外技能专家到我市职业院校任教,按每人8000元/月(含省政策支持)标准给予津贴。

开辟公办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一体化”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企业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聘用手续。

38.推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

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引导职业院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操作规范开发课程、实施教学和学业水平测试,将职业教育办成就业导向的教育。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建设,培育社会化评审专家队伍,逐步实现教育培训与技能鉴定分离。支持企业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标准,按8万元/个给予开发资助(省政策支持),力争催生一批技能评价的“行标”、“国标”。

39.深化技能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建立集约高效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运行体制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就业促进、人才培养紧密衔接,大力推行“技能+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对取得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通过奖金、股权等形式给予奖励。

40.优化技能人才配套服务。

建立高技能人才专家库,定期开展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积极贯彻省技工“蓝卡”制度,依托社会保障卡加载标记功能,为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依据。

五、支持人才高地建设

41.鼓励用人单位引育人才。

对企事业单位新培养、全职引进符合本政策规定重点人才的,根据引育人才层次情况,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对新培养、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600万元补贴。

对新培养、全职引进国家“XXXX”、“XXXX”特聘专家或其他相当层次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

对新培养、全职引进中科院“XXXX”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XXXX”、省“特支计划”人才或其他相当层次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30万元补贴。

对我市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引进海外知名高校理工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省技能大奖获得者或其他相当层次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万元补贴。对我市教育教学、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民办学校、医院),引进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市级以上中小学名老师、名校长等优秀教育人才;掌握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关键技术,拥有核心技术,能够填补我市临床技术空白的优秀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给予用人单位5—10万元补贴。

设立引才集聚奖,发挥用人单位引才主体作用。对引才工作成效明显、作用突出的用人单位,根据引才质量和数量,分三个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42.鼓励社会力量引才。

对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引进重点人才全职来蚌工作的,按引进人才层次和数量情况,给予引才机构或个人最高30万元引才奖励,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引才奖励资金与用人单位引才补贴不重复享受。面向国内外聘请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投资人等担任“招才顾问”、“引才大使”。

43.支持海外人才引进。

加强引进外国人才,建设“蚌埠引智试验区”。

支持市、县(区)和大型用人单位在海外设立招才引智机构。对新设立的海外引才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每年视引才情况再给予最高50万元引才补贴。

44.支持人才培养。

择优遴选优秀企业家开展企业精英人才培训,提升企业家综合素养。三年计划培养创新型企业家1000名左右。每年组织30名左右优秀企业家赴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研修学习。

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的在站博士后,每引进1人,两年内给予建站企业每年4万元补贴。

45.推进人才交流合作。

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及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产业联盟、新型研发组织和高层次专业人才,在蚌埠发起和组织学术论坛、重大人才交流对接会等活动,根据活动情况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0万元资助。

46.支持大学生创业。

支持市天使投资基金、大学生创业基金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共同组建孵化资金,孵化资金对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20—40%参股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协议基金退出时,基金收益最高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同时,给予场租和水电费第一年全部、第二年一半补贴。大力扶持有发展前景的青年创客在蚌创新创业,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创业大赛选拔的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参赛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贴息。

47.奖励来蚌创新创业人才。

对科技人员在我市注册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在我市注册并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自单位注册成立5年内,每年对年薪15万元以上核心团队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48.提高人才住房保障。

对新引进培养的在我市稳定就业的重点领域人才,根据不同人才层次给予安家补助,并鼓励引才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其中,对两院院士,给予80万元安家补助;对国家“XXXX”专家、“XXXX”专家或相应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补助;对省“XXXX”专家、“特支计划”人才或相应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助;对我市紧缺专业的海外知名高校博士,给予20万元安家补助。对新引进并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博士、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4万元安家补助,本科毕业生、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2万元安家补助。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自缴存当月起,即可申请使用最高40万元额度公积金贷款。推进人才公寓建设,通过新建、闲置厂房改建、存量房转化等方式,满足新进人才过渡性住房需求,推进租售并举、租购同权的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人才公寓保障范围,优先保障。鼓励各县、区采取团租方式租赁公租房,经过适当装修和购置基本生活用品,改造成人才公寓,帮助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入住人才公寓,第一年房租给予全免,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收取20%和50%房租。

49.设立市政府特殊津贴。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蚌埠市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每人一次性给予特殊津贴1万元。

50.开展“大禹英才”评选。

对应省“特支计划”、“XXXX”等人才工程,打造我市人才品牌工程,开展“大禹英才”评选,按照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相应人才评选、表彰、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对入选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8万元资助。

六、附则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重大工程和招商引资项目,可比照本政策采取借转补、股权投入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对获得市政府一事一议和专项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对投资类支持事项,不得重复申请支持。第18条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与省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第13条、第16条购买成果补助,同一成果不能重复申请支持。政策第13条、第23条涉及同一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且两项合计同一企业当年享受政策不超过20万元。对集成电路类符合“三重一创”政策支持的项目,支持金额上浮20%。

新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执行,同时严禁给予商住用地配套支持。

除政策明确规定外,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本政策支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视同企业享受本政策。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用途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积极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做好监督。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落实,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政策由市创新办负责解释和落实(政策第15条由市工商质监局负责解释和落实),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和落实,支持技工大市建设政策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落实,支持人才高地建设政策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落实。对与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相关的奖励事项,由企业、个人所在县(区)负责落实。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促进新型工业发展政策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市财政不再安排其他工业政策兑现资金。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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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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