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镜湖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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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要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镜湖区科技创新政策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镜湖区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
3.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经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科技局审核并复审通过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完成入库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7.扶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根据企业社保参保人数,按人均用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企业办公用房租金的95%予以补贴,超出200平方米部分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补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按不超过其办公用房租金的95%给予房租补贴。以上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8.对符合条件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首次达到高企认定最低标准的规上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的研发纳统企业,按税务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推动企业人才创新创业
10.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科技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按所获最高奖项予以奖励。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安徽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4万元;获芜湖市地方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1.对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省海外引才计划项目的,根据企业社保参保人数,按人均用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3年内按其创办企业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的95%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打造创新载体平台
12.择优选择专业运营团队开展政府性孵化平台运营。鼓励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打造孵化载体。择优选择专业运营团队开展孵化载体运营,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首次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的,给予10(5)万元、20(10)万元、30(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高校、科研院所在区新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5万元启动运行经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与区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年度实际发生金额首次达到10万、50万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
14.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5.对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当年新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成果所属单位500元,上限3万元。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认定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和高校院所,每1000万元奖励登记单位100元,上限2万元。鼓励我区企业与长三角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在镜湖区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按照当年实际交易额的10%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对科技服务机构当年辅导本区通过认定的企业总数达5家(含)以上低于10家的,给予科技服务机构2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认定的本区企业总数达10家(含)以上的,给予科技服务机构5万元一次性奖励。辅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达到80家(含)以上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8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场景示范应用
17.鼓励企业开放场景创新应用。开展两个清单征集,打造典型示范场景。对省标杆示范场景给予场景应用开放方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示范性场景给予场景应用开放方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8.本政策奖励对象需按规定归集研发投入,与有协议约定的、与上级政策内容相同的,就高执行;晋级补差。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本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共同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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