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利辛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利辛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利辛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利辛县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支持科技创新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鼓励企业申报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凡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省市配套政策规定,兑现县级奖励。
2.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新认定并投入批量生产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新批准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开发)合作,对被上级科技部门批准备案的科技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经费10%给予补助,单个合作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5.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5万元用于申报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6.对上一年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年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对新纳入的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贡献率(按功效系数法)排前五名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一年内帮助我县企业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家,给予0.5万元补助。
8.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基础工作的科技专员每年给予0.2万元补助。
9.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0.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 “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列入国家、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创建为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交易、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提供配套服务的民营科技中介机构,对在我县新组建的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四、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2.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4.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5万元。
16.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对帮助我县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达到4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8.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专利联络员0.2万元奖励。
19.对每年申报发明专利15件以上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20.对新转入我县的有效发明专利,按企业实际支付专利费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21.对上一年度新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22.对首次升格为规模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23.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研发投入5%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企业研发投入统计联络员个人0.2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24.对企业引进的中、高级技术人才服务(指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含高级技工),服务2年以上且企业支付报酬的,分别给以1万、3万元奖励。对引进高级人才来利辛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服务3年后,经县人社、科技、经开区等有关部门鉴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每人5万元补助。
25.每三年开展一次“利辛县科技创新突出贡献者”评选活动,重点表彰在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中绩效显著的科技人员。
26.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企业新创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服务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推进科技金融结合
27.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工作,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质押贷款,给予银行贴息补助。
28.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予以融资支持。
八、其他
29.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本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不叠加、不重复享受。企业对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单独建账,全部用于研发,研发方向由企业自定。
30.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兑现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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