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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歙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时间:2022-09-30 09:45:16|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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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歙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 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县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本县学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第五条   科技创新扶持条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2.对规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研发投入正增长且达到高企占比、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研发费用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再奖励1万元、2万元。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支持我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领域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5.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6.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7.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进入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用于奖励参赛团队。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8.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对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技术合同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项1000元奖励。对技术合同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每项1000元、2000元奖励。

10.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获市级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促进技术转移。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1.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高企设立的承担企业科技报表、科技档案管理、科技统计报表填报等工作的科技专员(每户企业限1人),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科技专员最高不超过800元补助。

13.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14.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 万元、20万元奖励。

15.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中获市级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16.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成功授权2件(含)以上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7.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18.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19.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20.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21.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22.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23.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等支出。

2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活动。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25.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26.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

(十一)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

27.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引进境外人才项目的单位,按国家、省级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聘用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专家年薪的10%给予补贴。

(十二)支持科技创新工作

28.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每年按照县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的3%-5%提取科技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科技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科技培训、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核定。

第六条 知识产权奖补条款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29.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含本级财政已奖补部分),其中0.5万元用于专利年费的缴纳。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知识产权专员为本单位每申请1件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奖励200元,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奖励500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不含授证前转入代理)达到1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再增加1件,奖励1000元。

(十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30.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企业,奖励额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不包括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五)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31.对企业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经县市场监管局审批后每件给予 0.5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的贷款贴息(同一发明专利只限享受2次质押贴息和补助)。2019年、2020年专利权质押贷款已备案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32.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500元经费补贴。

第七条 本政策中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由县本级预算安排,与市政策中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包含市级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资金。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由县本级预算全额安排。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因企业违反生产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规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部分专项资金,造成环境保护责任事故、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一票否决”。

第九条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科技专员考核细则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统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政〔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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