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蚌埠市五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聚焦实体经济,为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增长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首次入规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在市奖励2万元、5万元的基础上,分别再一次性追加奖励2万元和5万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连续两年增长,一次性给予奖励比照市标准。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核准发生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对研发投入连续两年增长的,按市政府【2017】70号文件规定给予1:1奖励。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规模首次超过5亿元(不含县外产值,下同),近3年产值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速的,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上述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的奖励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5—10万元),县按20%予以补助;原值1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省市补助外,县追加补助10%;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质检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运行达到省要求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备案或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三、支持创新创业
对我县项目参加“创响中国”、“中国创新创业大奖赛”等全省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按照省奖励资金,县给予1:1配套奖励。
对县内企业参加“创响中国”、“中国创新创业大奖赛”等蚌埠地区创新创业大赛,县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追加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6万元、10万元。
对获得“蚌埠市科技创新奖”,分别一次性给予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20万元、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对首次入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里补助5万元,县配套补助5万元;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补助5万元,县配套补助5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给予20万元奖励,县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对规上企业的产品被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补助。
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培训、科技联络员和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绩效奖励。
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鼓励登记注册在我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户籍在我县的个人以及在我县就读的在校学生申报专利。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在校学生,一次性给予800元补助。
对单位引进县外发明专利、本县非职务发明专利的,分别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企业引进专利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对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且授予专利权均达5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当年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发明专利百强企业和省贯标企业的,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七、完善创新创业载体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奖金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研发和为创客提供服务等)。
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运行经费。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规定的入驻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成果,以及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专家咨询等方面支出,科技创新券有效期2年,按照上述事项实际支付费用70%给予补助(含市级35%),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用于专家咨询、公益活动、购买公共研发或生产设备。
八、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基准利率10%的贴息补助,担保额1%的担保费补助和不超过3万元的专利评估费补助。
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初创类企业,分别设置50%和30%投资损失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损失,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九、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产学研合作的渠道和方式有很多,关键是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能互相关注彼此的需求,从而寻找到最合适的合作点,最终实现双赢。在组织形式方面,成立校企联盟,加强校地双方合作。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建立人才培养和人才互动机制。在科技创新方面,共建研发中心,共建省部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加深科技合作。
为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县按企业合作的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金支持,最高年资助企业不超过20万元。农业企业最高年资助企业不超过5万元。
每年安排10万元产学研合作专项经费,用于走访高校和科研院所,拜访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以及举办产学研对接和专家行等招才引智活动。
十、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县境内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20%给予补助,其中购买省外科技成果的,再享受省给予10%补助。
对单位年度技术交易累计登记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00—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附则
1、本文第六条“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因在市政府【2017】70号文件下达后就已经参照执行,所以执行时间应该和市政府文件同步执行。
2、本文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3、本文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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