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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怀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怀宁县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2-06-23 08:55:19|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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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怀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怀宁县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怀宁县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提升创新能力

1.支持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补部分)。对新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博士后工作站,县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2.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规上企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购置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度支出金额10%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前10名[研发强度达3%(含)以上、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含)]且增幅达1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县财政按研发投入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款政策与市级同类政策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兑现。

对首位产业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县财政按当年度投入(用于购置研发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科技服务。对县政府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按其对接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技术入股)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度通过绩效考核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县财政给予1万元补助;对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县财政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

二、支持开展创新活动

4.支持科技项目。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对获批的科技重大项目按上级财政资助额同比例配套。

5.支持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赛区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推荐参加长三角创新挑战赛的企业(团队),县财政给予2万元费用补贴。对进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赛区决赛的企业(团队),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费用补贴。

6.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科研团队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符合省、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申报条件的,按照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扶持。对获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A、B、C类项目,县财政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7.支持防震减灾示范创建。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0.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提高创新成效

8.支持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自主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技术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当年获得省科技成果认定并登记的,县财政给予每件1500元奖励。

9.支持高新战新产业。对当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县外整体引进并在我县注册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首位产业企业奖励金额提高至15万元。

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增幅超过15%(含)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含)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规定险种科技保险,县财政按保费支出30%比例给予补助。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县财政给予0.5万元一次性补助。

10.支持知识产权全链条发展。着力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对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积极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对专利权人培育成功并实施有效运用和保护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通过PCT途径和其他途径获得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官费50%的资助(仅限一个国家)。

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对知识产权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逐年增加,无非正常申请及向县外转让知识产权行为,且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5件(含)、10件(含)以上的,分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良单位、优秀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奖励。

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县财政按当年度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首次通过认证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含市奖补部分)。

四、附则

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或者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以上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科技创新政策(第10条除外):

(一)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

(二)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三)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本政策与省相关政策可叠加享受,如省相关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本政策奖补包含县级配套部分。本政策与市政策支持重叠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明确规定可叠加支持的除外);符合省市奖补政策条件的申报主体应积极申报省市政策支持,未申报的本政策不予支持;本政策与县内其他政策支持的同类型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对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严重失信,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奖补,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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