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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砀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23 08:55:25|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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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砀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五个砀山”建设,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科技投入长效机制。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型县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团队、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型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

二、积极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参照成长板和展示板奖励标准,县财政对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非股改挂牌科技创新专板培育层和基础层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实现股权融资的再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参照主板奖励标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研发经费统计,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四、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投入不超过10%。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对于县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县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

五、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六、县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砀山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县政府每年支持不少于1个县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给予50万元支持。凡纳入县政府扶持的县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省、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

七、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我县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砀山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县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高校院所与企业在砀山联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八、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县外整体迁到砀山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县推荐上报的,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助费用。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九、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十、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力争到2020年进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行列。

十一、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二、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三、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对我县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县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在砀山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十六、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十七、对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等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十八、支持人才科技扶贫。根据需要,每年选派若干名县级科技特派员,为贫困村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2000元补助。

十九、加强与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以下统称“大院大所”)合作。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县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研发机构,并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县从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中对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及研发机构所开展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予以资金支持。

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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