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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时间:2022-06-25 09:12:49|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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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结合淮南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万元及以上),市(县)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 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 万元、10 万元、20 万、30 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 100 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 10%、20%、30%、4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投入不超过 20%,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市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 50 万元、二等奖 3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市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 1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 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淮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市(县)先行以直接投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 A、B、C 三类,分别给予 10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支持。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在淮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淮转化、产业化,同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 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 100 万元。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给予10—20 万元奖励。

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 100—500 万元、500—1000 万元、1000—5000 万元及 5000 万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的给予 6 万元资助;淮南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满达到合同目标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 10%、15%、20%的,分别给予 2 万元、4 万元、6 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被正式命名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支持“1+3+8”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用于服务能力建设。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和非主要农业新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绩效考核,经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级(试点)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择优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并经省备案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经费资助。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 200 万元。

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 万元;对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 2个国家)。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按 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最高可达 10 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纳入“政银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融资额 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 5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 20 万元;融资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在省补助基础上,市再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 2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 10 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10 万,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奖励 10 万、5 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20 万、10 万,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0 万、5 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验收的给予奖励 10 万。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市本级应承担的各类项目配套、资助、奖励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支出。

本政策由市与县(区)、园区(指寿县、凤台县、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各 50%比例共同兑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严格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鼓励各县(区)、园区在落实本政策措施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政策。

本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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