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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天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时间:2022-07-30 08:57:26|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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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天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机遇,坚持“工业强市”战略不动摇,围绕“千亿产业集群、百亿龙头企业、过亿企业梯队和专精特新企业群体”目标,实施优质企业引育、优势产业壮大、产学研协同创新、数字赋能、质量提升和绿色发展等六大“提质扩量增效”行动,在政策、要素、科技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全面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若干政策》。

一、做大做强支柱产业

1、鼓励支柱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仪表电缆、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一代电子信息等支柱产业加快发展,以市场化方式,分批次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支柱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定向投放重点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和招商项目。

2、稳定本地产业供应链。对支柱产业规模企业采购产业上游企业产品且年采购单个企业总额达1亿元以上或支柱产业规模企业采购产业下游企业终端产品且年采购单个企业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年开票销售额的1‰、5‰给予采购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3、鼓励企业新上项目。对本土企业(含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招商引资企业)新上独立核算且符合滁州市招商引资认定标准的工业项目,按招商引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对企业新上的非“淘汰类”“限制类”“两高” 项目,实行工业项目建设信用承诺管理制度,按“拿地即开工”进行项目建设并办理厂房权证。

二、推动企业梯次发展

4、打造行业龙头企业。在支柱产业中筛选一批重点企业,制定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对完成年度目标的,以签约当年入库税收为基数,给予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值50%的奖励;支柱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按新增销售收入的5%提供基准贷款利率资金支持。

5、支持企业壮大规模。对当年入统的新投产和成长型规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开票销售额(域内)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且当年增速超过20%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0亿元后每突破一个10亿元台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突破百亿元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少于4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对入库税收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实施“专精特新”培育工程。根据“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要求,建立“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培育库”(附件1:《天长市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遴选办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评优活动,对被评为“十大专精特新成长企业”的,按照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值给予一定奖励;对完成年度增长目标的,由市科技担保公司提供总额1000万元以内、续保不超过3年的融资担保,并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对培育企业新获批滁州市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的,择优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企业创先争优。每年在全市规上工业企业中开展一次“综合实力三十强企业”“十大税收贡献企业”“十大专精特新成长企业”“十大亩均绩效优质企业”“十大技术改造先进企业”“十大数字化转型企业”和“十大科技创新企业”评选活动,对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对当年度被评为先进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不少于4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附件2:《天长市工业企业评先评优实施细则》)

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8、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对规模企业购置20万元以上单台(套)生产、节能、环保设备且20万元以上设备总投资超200万元(以正式购置发票为准),并办理项目备案的,在其建成投产后,经考核支柱产业给予8%、其他产业给予5%的一次性补贴;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的,履约一年后按实际到账金额参照上述条件和奖励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设备采购(含融资租赁)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支持企业产品提档升级。支持企业转型终端装备,对研发生产单价在10万-30万元、30万-50万元、50万-100万元、100万元以上我市首台(套)终端装备(以增值税销售发票为准),并通过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获批省级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新产品、通过国家级行业成果鉴定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工信部企业及产品准入公告》和获批工信部产业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传统产品与智慧技术成功嫁接并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按其与科研院所或行业龙头企业技术合作合同及实际支付费用(依据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企业开拓高端市场。鼓励“民参军”,对企业取得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央企、军工企业供应商资质并在一个完整年度分别取得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销售实绩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企业开展品牌提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品牌商标示范企业、马德里涉外商标的,每项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工业精品称号的,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滁州市市长质量奖、天长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

12、推进智能制造。对购置30万元以上单台(套)智能化生产、节能、环保设备及软件系统,且30万元以上设备及软件系统总投资超300万元(以正式购置发票为准)的规模企业,并办理项目备案的,在其建成投产后,经考核支柱产业给予15%、其他产业给予12%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推进“机器换人”。对采购单台30万元以上的工业机器人(≥4个自由度),按采购总额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以正式购置发票为准),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推进数字赋能。对新建的区域级或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且服务20家以上规模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域级或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累计超过30家、50家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规模企业采购单件(套)10万元以上ERP、MES等信息化管理硬件和软件的,在其投入使用后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示点示范企业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软件服务和软件设计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的,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值(含企业高管个人地方财政贡献值)等额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5G和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标识解析应用、新模式示范应用、优秀解决方案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5、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给予0.2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创新资源集聚的大城市设立“飞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合格的,对当年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关键研发仪器设备及场地租金,给予30%的补贴,连续补贴3年,单个机构三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6、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滁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综合实验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启动资金,经省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价为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众创空间给予减半奖补;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一家在本市征地落户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工业企业,三年内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值等额奖励。

17、鼓励科技创新活动。对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超过300万元并保持正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超2%的规模企业,按R&D经费总量和R&D经费较上年增长率两项指标进行排名奖励,对两项指标分别排名前二十名的企业,按每名递减0.5万元奖励10万元至0.5万元不等,上述两项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企业进入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及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省赛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赛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18、强化科技项目实施。鼓励企业申报上级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其实际到账经费的5%奖励给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在省科技重大专项研发投入中,给予承担单位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的20%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获批的省级、滁州市级项目,按上级拨付项目资金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19、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和实际支付额给予14%的补贴,单个项目、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500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0元;对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成功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每年安排2000万元的天长市智能装备及仪表研究院专项资金,企业与研究院分支机构共同实施的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产业共性项目单项补贴不超过200万元;高校院所在研究院设立分支机构的,根据绩效考核,每年给予10万—20万元的运行经费;加强科技联络员队伍培养,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补贴;对通过上级部门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该研发机构每年在我市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合同收入,非产品收入)给予10%的奖励,单个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六、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21、鼓励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拟上市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规范财务、资产变更增值、转增自然人股本而新增的成本费用,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值等额奖励。

22、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按进入上市辅导期、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其他板块挂牌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成功转板上海、深圳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对交易所已受理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工业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分别按其股本总额给予资金支持,1亿股(含)以下的每年支持1000万元,1亿股以上的每年支持1500万元,首发上市后按LPR收回本息。

23、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首发融资且投资于我市的,按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按募集资金在天长市的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新三板”首次定向增发、融资、做市交易等,按募集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辅导后实现股权增资的,按实到增资总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4、鼓励设立产业基金及金融分支机构。对与我市平台公司合资或独资设立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发展的各类独立法人投资(产业)基金,在其成立后次年,根据投资上述项目的到位资金给予1%的补贴,3年内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在5年内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值等额奖励。对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并在5年内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值等额奖励。

七、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25、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对全市实际用地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年按照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用能开票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支出占开票销售收入比重等4项指标开展绩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将企业分为A、B、C、D四级,在项目奖补、用地保障、节能降耗、金融信贷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集约节约,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附件3:《关于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26、推动企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加快实现清洁生产、绿色发展,对企业自建光伏电站的用电量不计入企业总能耗,不纳入亩均绩效考核单位用能指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并被评价为优秀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鼓励战新产业发展。对新入规且当年进入战新企业目录库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产值超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战新企业平均水平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分别给予3000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八、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8、打造优秀企业家队伍。将全市规模企业负责人、接班人和企业高管列入培养计划,每年安排培训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组织赴发达地区和高校机构学习先进理念、转变发展思路、提升管理水平。

29、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常态化深入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进一步创新帮扶机制、优化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深入企业、关心企业、帮助企业,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为企业重大业务洽谈、战略合作签约、项目开工投产、产品推广下线等关健环节主动站台。

30、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滁州市营商环境条例》,建立“轻微首犯免罚”制度,对企业初次非主观、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开展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双轨运行,实现全市全部行政审批事项职能归口集中,并向基层延伸,切实从机制体制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局、发改委、科技局、金融局、市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和考核实施;政策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但不得与本市其他相关奖扶政策重复享受;国家和省市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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