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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铜官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铜官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时间:2022-08-30 09:02:53|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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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铜官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铜官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扶持我区主导优势产业,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及《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7号)等5个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支持范围

在本区注册或经营并且纳税的企业。

二、支持重点

(一)工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1.鼓励企业进规模。对新进规模的工业企业,在市有关政策奖励基础上,每户再奖励2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每户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2.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全区排名首位且连续两年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现价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市有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税收贡献排名前三名且税收同比增长10%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且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属于“中国制造2025”的提升改造项目,在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两个百分点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含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4.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新引进约定投资总额3000 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且在合同约定期内(最长不超过5年)任意年度平均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可按照《铜陵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铜政〔2015〕29号)申请债权投资,对达到投资合同约定指标的,按比例给予债务减免奖励。加强供给侧改革,鼓励企业重组高新区的“僵尸企业”,对收购、租赁“僵尸企业”的投资项目,其相关规费予以减免并可按照《铜陵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铜政〔2015〕29号)申请债权投资,对达到投资合同约定指标的,给予债务减免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招商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

5.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新引进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在竣工投产后经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6.鼓励高新企业入驻园区。对新入驻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3年内50%奖励企业。(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

(二)创新创业

7.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时每件资助0.3万元,授权后再资助专利权人0.3万元,对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专利权人0.1万元。对企事业单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0件以上,且进入实质性审查比例达到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中介机构在我区开展专利申请代理业务,当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或授权量达15件以上的,奖励2万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达到200件以上或授权量达3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8.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9.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验收合格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0.支持“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1.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可提供生产研发用房的租赁,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0㎡)给予3年租金全额补助;对入驻区孵化器或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小微初创型科技企业,给予3年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助(最多不超过500㎡)。(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2.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本区企业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研发与应用的,经认定后,按实际开票给予技术开发经费10%的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3.扶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本区从事工业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等业务且当年服务15家以上本区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4.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方式的创业投资扶持。股权投资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股权适时退出时,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区财政局)

(三)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

15.加快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税收入我区金库且在集聚区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1)对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设立银行,给予购买价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购买500平方米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给予购买价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设立上述机构,两年内按租金价格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搬迁至金融集聚区,且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年内按照租金价格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6.新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限2人),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给予以下资金支持: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可用财力给予100%奖励,第三年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17.凡新注册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前两年按照80%给予奖励,第三年同比例减半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前两年给予100%奖励,第三年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18.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且依法合规经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代偿的,由区财政局按10%给予风险补偿,代偿损失追回的同比例退还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19.对经行政许可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典当)公司、投资公司,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当年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70%给予奖励,增量部分100%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20.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1)对我区前3家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的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报会在审后给予50%奖励、成功发行股票后再给予50%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2)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政策:已完成股改的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再申请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股改完成、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补助奖励的20%;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后补助奖励的30%;成功挂牌后补助奖励的50%。

(3)在新四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政策:已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再申请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未完成股改挂牌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1.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各类债券和票据的中小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发行额度0.5%、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商贸服务业

22.鼓励商贸流通企业扩大规模。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批发企业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零售企业且年度销售收入增长15%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或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年度销售收入增长15%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且年度营业额增长15%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营业额增长15%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3.鼓励企业“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下进限”(限下企业成长为限上企业)。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新实施“一套表”直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享受市有关政策基础上再配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市级奖励同步到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4.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5.支持集聚发展。对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的单位,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报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26.促进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查认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征地款)的项目给予总投资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电子商务

27.大力培育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对年在线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在线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8.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申报单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50%配套补助。对国家和省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9.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区属企业,在线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楼宇经济

30.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入驻楼宇。对新招商引资入驻楼宇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贡献率核定,当年度形成区级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区级可用财力的25%给予奖励;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按30%给予奖励;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35%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1.支持发展特色楼宇。对新认定为“特色楼宇”、“亿元税收楼宇”的,给予业主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产业特点入驻特色楼宇的企业,三年内给予房屋租金50%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驻特色楼宇的企业给予年度形成区级可用财力50%的资金奖励支持,期限3年。(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2.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投资新建、改建长度300米(含)以上或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经营户入驻率80%(含)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市(特色美食街、商业步行街、休闲娱乐街、古玩艺术街、电子产品街、书刊音像街、珠宝展示街、婚庆特色街等),给予投资主体(或招商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3.支持特色街区发展。凡经国家、省、市、区新认定的以服务业为主题的特色街区,或以文化产业为特征的特色园区,给予投资主体(含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特色街区内企业采取集中支付,并能将营业收入集中上报进限上企业的,(除市级奖励外)一次性奖励运营企业20万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4.支持商业综合体去库存。商业综合体自主对外招商且营业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70%以上且集中支付上报进限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5.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的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其办公用房租金的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对在我区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且增值额达5%的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建设。对利用闲置楼宇改造为符合行业标准的养老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投入运营入住率70%以上,按改造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前三年给予租金的50%补助(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补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外向型经济

37.支持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年度有外贸进出口实绩的区属企业,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超过上年度部分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38.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展会。对于企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每个展会给予其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物流业

39.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对在我区纳税的物流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前按原政策予以兑现,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7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40.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当年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在市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41.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对当年实际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和基建工程投资),且实施总部集中结算的平台企业,给予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文化创意及旅游业

42.对新招商的具有牵动性的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提供以股权投资方式的投资扶持(参照本暂行办法第14条执行),并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70%的奖励,缴纳所得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100%奖励,期限3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43.当年新注册设立并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互联网+旅游”的科技服务型企业,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注册设立且租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动漫制作、智慧旅游类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政局)

44.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政局)

45.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旅游业,对当年获评5A、4A、3A级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五星、四星、三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安徽特色旅游商品、安徽旅游必购商品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46.鼓励旅行社开展区域文化旅游活动。对我区新进入全国‘百强’、省‘十强’的国际和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一次性组织30人及以上团队到本区游览观光或中转并至少住宿一夜的市外旅行社,给予地接社每名游客2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47.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对于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达到区级全民健身中心建设标准和免费向公众开放时间要求的综合性体育场馆,在其投入运营一年后,经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分三年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三、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48.申请。本办法出台后,由各主管部门制定申报指南,企业根据各主管部门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规定,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由区发改局统一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至各部门。

49.审核。各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50.拨付。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审批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四、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51.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资金外,取消以后年度申报市、区财政各类补助和奖励资格,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区监察局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审核和兑现程序的监督。

五、附  则

52.对我区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另行研究。

53.本办法涉及企业奖励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本区留成部分。

54.本办法除明确规定外,与市级其他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奖励额度最高的执行。本办法出台后原铜官山区和原狮子山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一律废止。

55.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6.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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