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上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颍上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
颍上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县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创新型颍上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奖励范围
县政府每年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县科技创新奖励、资助(补助)等。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成果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在颍创业就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奖励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培育、认定
1.县政府每年设立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培育等创新工作。
2.纳入省、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包括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5.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发展科技创新平台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国家级、省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通过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运行后通过省级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再奖补10万。
3.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县外企业将研发中心迁入我县的,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最高但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三)扶持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创新型县(区)、创新型乡镇(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专家大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给予10万元资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中试基地奖励。对带专利、技术、项目在我县设立中试基地、中试生产线的孵化类企业和研发机构,经县级认定,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奖励。
(四)创建科技创新载体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县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经县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县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年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对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县落户的,县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3.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服务型科技中介机构(含复审通过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鼓励“产学研用”合作
1.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的研发项目,技术合作经费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励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认定为承担省、市“产学研”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2万元奖励。
4.产学研示范基地。对与中科院等大院大所研究机构、高校合作共建的产学研示范基地,经县级认定,给予50万元奖励。
(六)支持创新技术发展
1.实施县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围绕现代医药、专用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煤电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高新技术领域,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每个专项支持50--100万元配套科研经费。
2.对获国家、省立项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县给予研发项目投资总额的20%补助;对县内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按省市文件要求比例给予足额配套。
3.鼓励企业或团队参与各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参与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奖励项目,县给予1:1配套奖励。
4.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必须在税务部门登记备案认可),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的10%,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
5.设立青少年科技创新奖、颍上县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奖和职工创造革新奖。每年举办一次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2名,奖励10000元;二等奖4名,各奖8000元;三等奖10名,各奖5000元。每年举办一次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2名,奖励2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1万元;鼓励奖若干名,奖励3000元。每年举办一次职工创造革新大赛,一等奖1名,奖励10000元;二等奖3名,奖励8000元;三等奖6名,奖励5000元;鼓励奖若干名,奖励2000元。
(七)推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1.鼓励企业(单位、团队或个人)参加科技成果申报和科学技术奖评定;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给予1:1配套奖励。
2.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县按照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县内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颍上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县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每登记1件给予200元补助;对企业或个人的科技创新成果并获得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个省级科技成果给于5000元奖励(属于中介机构服务登记认定的,与成果所有权单位各奖励50%)。
(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企业申请专利授权后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分别奖励10000元、1000元,PCT专利授权后据实报销;引进县外发明专利、本县非职务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补助5000元;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贯标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每年优选出前5名,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县、示范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基地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实施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政策。对以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所产生的登记费、担保费、评估费等费用,县给予50%的补助(市补助后县不再重复补助)。对企业商标、专利贷款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开展商标、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对运用商标、专利权开展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县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科技创新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资助(补助)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二)明确任务。县政府把研发经费投入(R&D)、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数及认定数、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产学研等主要指标作为对乡镇和经济开发区创新能力的评价标准;同时加强年度督查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三)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科技、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资助(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项目指导目录由县科技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并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
(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得重复奖励;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和资助(补助)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颍上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颍政办〔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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