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2022年滁州市南谯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谯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南谯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结合南谯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来源及奖补方式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以无偿资助、以奖代补、投资入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全区科技创新工作。
二、专项资金适用的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入库均在南谯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项目)或其他组织及个人。
三、奖补类型及标准
(一)支持培育创新主体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进入高企培育库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奖励18万元);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对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
2、对纳入国家研发费用统计范围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收入60%以上,当年增长高于10%、20%、30%、40%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3、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或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国家、省资金奖励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1家在本行政区域落户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的星创天地,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及获得绩效评价优秀的,均予以等额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5、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团队)来南谯创办或共办公司,择优推荐申报滁州市天使基金投资项目,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三个档次的扶持,支持申报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6、对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当年支付“产学研”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在我区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成交额(实际转账支付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企业与“大院大所”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合作,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7、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或团队,进入全国赛区的奖励5万元;进入省级赛区的奖励2万元。对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10万元;对获得省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20、10、5万元。对获得市级决赛的相应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5、2、1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8、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科技联络员500元。
(五)支持科技创新服务
9、对具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达到半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注册在南谯区域内并按章交纳税费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其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在本行政区域新成立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省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建设分中心的,经考核合格,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10、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额达到200万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1、本政策印发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公开公正。
2、本政策由科技局负责解释,涉及条款,在落实上级政策奖补的基础上,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要求受益财政奖励或配套的,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南政〔201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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