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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凤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凤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时间:2022-12-02 09:15:29|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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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凤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凤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凤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滁州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以奖励、后补助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加大科技有效供给,推动县域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纳统且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首次研发费用超过300万以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当年研发费用增量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奖励。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

2.对首次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县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3.对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照省市要求奖补。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4.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按照省市要求给予配套。

5.县每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400万元,用于扶持在本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年择优扶持10-30个工业、农业、疫情防控、院士助凤、社会发展领域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经费补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一次性按划拨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6.对县内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县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7.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科技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我县创办或共办企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择优给予国内院士牵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1000万元支持,给予国家专家牵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600万元支持,给予产业技术领军专家牵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300万元支持,支持申报省级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8.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省市要求进行奖补。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9.对在凤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当年实现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10.对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补。

11.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国家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12.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标准等额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配)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

13.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待高企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用于高企申报相关费用;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补政策。

14.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首次入规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以上和1亿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和3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当年总产值

当年增速

20%及以上

30%及以上

40%及以上

5000万元及以上

1万元

2万元

3万元

2亿元及以上

2万元

3万元

4万元

10亿元及以上

4万元

5万元

6万元

15.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照省市要求给予奖补。

16.完成全县高新技术企业目标任务,每新增一户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对乡镇(园区)、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其中招商协议中有“投产三年内申报高企”条款的,对投资促进局奖励0.5万元。任务未完成的,对乡镇(园区)和县直有关责任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削减50%奖金。

每新增一户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分别对统计部门、主管部门、经信局奖励0.5万元。

每新增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主管部门奖励0.5万元。

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7.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按省奖补资金给予50%配套奖励。

18.支持科技园区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19.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获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0.深入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5万元扶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2万元扶持。

七、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发展

21.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院士助凤”项目支持50万。根据院士工作站运行实绩,对获得省市科技项目(院士助滁除外)扶持的予以1:1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重复奖补。

22.扶持“一室一中心”建设。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对省绩效考核优秀的,县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50万元的稳定运行经费和绩效奖补。

23.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

24.对大院大所项目待滁州市给予项目支持后予以5万元配套补助。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星创天地,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补,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补。

26.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一家在本县征地落户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27.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示范村(社区)、科普惠农服务站和示范农技协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奖补”项目的,按上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28.定期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活动,对负责科技统计、高企申报、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等科技专项工作的联络人员,根据任务工作量和质量按每人500-1000元进行奖励。

八、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29.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照省市要求进行奖补。

九、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服务

30.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1.5万元、资助维持费0.5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万元、资助维持费0.8万元(每件最多奖补2个国家)。专利权人需缴纳自授权当年起5年年费。

31.对县外发明专利流入我县的购买方,每件奖励1.5万元、资助维持费1万元。专利权人需缴纳自流入当年起5年年费。

32.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企业、5件以上的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不包括购买流入的发明专利)。

33.对通过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5.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6.县市场监管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弄虚作假或恶意套取专利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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