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滁州市来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
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科技研发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省预赛资格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对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市审核推荐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企业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获市级审核推荐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对企业获市重点研究开发专项项目立项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设立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给予5-10万元资金扶持。
二、科技成果奖励政策
第六条 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成果登记工作,对企业经县级科技部门初审并获省级认定的,每个成果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1000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县财政分别奖励企业200、100、50、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标准1:1给予奖励。
三、科技型企业培育政策
第九条 对获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条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每认定一次,县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含市财政补助部分)。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政策
第十四条 对高校院所等在来安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定了奖励、补助或其它优惠政策的,按合作协议履行;未明确奖补扶持政策的,除上级奖补外,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补100、50、20万元(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差额追加补足)。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绩效考核奖补的,县财政按照考评层级奖补标准予以等额配套。(以上均由市县两级按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万元。
五、科技人才招引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并经市级“大院大所”合作认定备案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申报市大院大所合作专项项目中获项目立项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天使基金投资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第十九条 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依据《来安县科技联络员考核评比办法》,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每年评选若干名优秀科技联络员,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县级财政(先行)配套的政策项目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对省、市新增相关政策,本文件未明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创新型来安建设专项资金,由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划拨流程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来政秘〔2018〕42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实施后,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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