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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滁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2023-01-14 09:03:26|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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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滁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根据《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苏滁产业园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城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及其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

第三条  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奖补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奖补措施

第四条  对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奖励申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奖励申报主体100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次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申请奖补单位每年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企业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正式行文转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  审查。市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拟定符合条件项目名单,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奖励意见。市财政局依据评审奖励意见,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共同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八条  公示。经确定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后的项目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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