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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芜湖市南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3-03-22 09:02:57|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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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南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实施办法

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年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年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经费较上年(上年有投入)的增量、增幅在全县排名前十位的,分别给予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20%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市县)共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代理我县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功数达到5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其中: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中介机构0.5万元/家、通过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中介机构1万元/家。

4.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备案成功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对当年列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市、县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7.积极探索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攻关,精准破解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在省、市、县补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8.聚力打造协同创新平台,加快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对获批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当年度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当年度在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当年度在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各类孵化载体聚焦产业集聚发展和科技企业成长全过程,向高质量、专业化方向转型升级。鼓励孵化器及孵化对象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在孵企业及孵化器运营载体在科技创新投入、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的奖励扶持,参照《南陵县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和奖补办法》(政办秘〔2021〕27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

11.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陵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12.支持第三方机构促成我县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当年企业与所促成高校院所(不含已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第三方机构补助,单个第三方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3.对入选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对团队带头人分别给予3万元(第1档次)、2万元(第2档次)、1万元(第3-4档次)一次性奖励。

14.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5.鼓励企业、创新团队或创客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另行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另行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另行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赛事同一届获得奖项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

六、附则

16.本办法各项政策与省、市、县政策内容相同且未明确说明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17.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两年,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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