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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八公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八公山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24 09:18:51|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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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八公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八公山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

八公山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及市政府相应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引领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现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凡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30%、40%的,在市奖励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在省、市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在区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转化、产业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根据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达到的数额,在市奖励补助的基础上按下款给予奖励。

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的给予2万元资助;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10%、15%、20%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和非主要农业新品种,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

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在市资助基础上,每件再资助1万元;对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在市资助基础上,每件再资助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5万、2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在国家、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10万、5万,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2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转化实施。

七、专项资金设立和申报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区本级应承担的各类项目资助、奖励等支出。符合本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年上半年向区科技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项目科技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认定证书或批文以及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合作等鉴定、授权证书或有关协议等)。

区科技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经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奖励按年度兑现。(2018年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及2018年申报国家、省、市资助奖励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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