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长三角科技创新先发地区和省市以及其他县区做法,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企业主体科技创新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属规模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平台在国家、省、市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4.对于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且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R&D经费的1%予以补助,增量部分按5%给予奖励,R&D经费较上年为负增长的,补助资金减半。奖补资金用于研发。
5.开展研发投入“双十佳”评比活动。对在全市R&D经费支出、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R&D经费支出强度)排名前10位的我区规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取其在R&D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每年在全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研发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四上”企业中开展研发投入金额增量和研发投入强度增幅“双十佳”评比,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评比项目不足10家的按实际家数评比,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双十佳”取其在研发投入强度增幅中的排名)。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出现负增长的不享受,与市“双十佳”表彰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6.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70%用于单位研发,30%奖励研发团队。
7.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审核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按实际支付技术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8.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9.对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在孵企业每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每入库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期间仅享受1次),给予运营主体0.1万元奖励。
三、强化产业技术创新
10.对企业承担的上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11.对高校院所来我区创办、合办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1:1给予奖励;对由院士、国家杰出青年来我区建立产业研究院的,或大院大所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总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12.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试点的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牵头组建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3.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科技特派团获上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备案的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省级平台获上级绩效奖补的,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奖励;对市级农业科技平台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强化科技人才引育
14.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对其年薪50-150万元部分按照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15.对当年在省科技厅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助,对省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当年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2000元奖励,优秀首席专家给予5000元奖励。
五、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7.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乡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8.建立政府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企业研发创新机制,所需经费列入科技创新政策资金。
19.鼓励我区企业和团队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一年后根据情况调整出台。原《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裕政办〔2018〕2号)废止。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出台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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