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裕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长三角科技创新先发地区和省市以及其他县区做法,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企业主体科技创新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属规模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且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均迁入裕安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平台在国家、省、市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和2万元奖励。
4.对于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且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R&D经费的1%予以补助,增量部分按5%给予奖励,R&D经费较上年为负增长的不予奖励。奖补资金用于研发。
5.对入围全市研发投入“双十佳”(R&D经费支出、R&D经费支出强度)的我区规上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取其在R&D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6.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70%用于单位研发,30%奖励研发团队。
7.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8.对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当年每孵化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当年在孵企业中每入库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期间仅享受1次),给予运营主体0.1万元奖励。
9.鼓励专业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作用,建立政府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企业研发创新机制,所需经费列入科技创新政策资金保障。
10.鼓励我区企业和团队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产业技术创新
11.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乡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2.对区内企业和研发机构争取实施的上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或省、市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或上级科技、财政部门印发的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13.对高校院所来我区创办、合办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经过省科技部门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按1:1给予配套奖励;对由院士、国家杰出青年来我区建立产业研究院,或大院大所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总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1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的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牵头组建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5.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科技特派团获上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备案的,按省市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科技特派团、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当年获得上级绩效奖补的,按省市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要求给予配套奖励;对市级农业科技平台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强化科技人才引育
17.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经省科技部门认定,且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满6个月的,对其年薪50-150万元部分按照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18.对当年在省科技厅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助,对省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政策有效期一年,一年后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出台。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与上级政策有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裕安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裕政办〔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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