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
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动皖北“两个加快”决策部署,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科技创新效能提升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照研发经费投入不超过0.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对新认定和重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亳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运营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绩效评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大机构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重大专项协同攻关
围绕现代中医药等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等重大技术需求,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总投入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或整体搬迁到亳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科技支出或研发活动,由单位自行立项使用,项目实施期不超过2年。
二、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首次月度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年度入规、次年产值增速达到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次年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0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八)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新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品牌品质提升
对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
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农业数字化、绿色化、品牌化转型
(十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对新认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基地示范创建
对新认定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农业品牌培育
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农业农村部门新认定的有机农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商贸业提质扩容
(十四)支持企业增收增效
对年度实现正增长且达到全市限上行业平均增幅以上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予以奖励。
1.批发企业销售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且零售额占比5%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批发企业销售额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元且零售额占比1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2.零售业销售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零售业销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入库
对月度入库企业,当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入库、次年达到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法人企业,次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入库、次年达到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个体企业,次年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十六)支持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
对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且达到全市平均增幅以上或年净增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稳定进出口增长、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AEO高级认证等方面给予支持奖励。
(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参加境内国际贸易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企业,不超过2个展位(或光地20平方米以内)且展位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最多2个(或光地40平方米以内)展位费最高70%的补贴,人员国际机票费(经济舱,每家企业2人以内)最高6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省商务厅展会支持不重复享受。
(十八)促进外商投资
围绕现代中医药、白酒及保健酒、高端绿色食品、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轻纺服饰、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经评价认定后,对商务部口径实际使用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支持商贸品牌化建设
对获批中华老字号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促进服务业发展壮大
(二十)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
对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省重点服务业企业(单位)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推进服务业集聚发展
对新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集聚区的,除享受省政策规定奖补外,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供应链
对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冷链物流基地、省级冷链集配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批5A级、4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五星级、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快递一级分拨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六、促进标准强市建设
(二十三)支持主导标准研制
1.对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两位的起草单位,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对应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新制定省级标准排名第一位的、第二位的、市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4.对新制定团体标准排名第一位的起草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培优社会团体、团体标准典型案例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支持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及创新
1.对新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每项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5.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国家级标准应用试点(验证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二十五)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1.对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PCT专利进入高价值发明专利名单的,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维持年限超过十二年且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0.4万元的奖励。
2.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和我市重点产业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3.对新获批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十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资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七)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不超过省级同类政策奖补资金,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县、园区和试点县、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地理标志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二十八)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1年。实施后,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从其规定。
(二十九)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总额控制原则,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兑现流程。同一企业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三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具体条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政策执行跟踪问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亳州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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