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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肥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4-05-14 09:26:15|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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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肥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肥东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科技创新研发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支持工业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品牌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鼓励研发重点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激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对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贴,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院士工作站,再给予10万元奖励,给予引进的院士合作期内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市奖补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补贴。鼓励企业吸纳或输出技术,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及科技成果登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依托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土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条件给予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就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

4.支持科技创新应用。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科技局)。支持首创产品应用,对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按上级奖励资金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工业企业,按上级奖励标准给予1:1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5.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对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鼓励推广使用工业机器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的工业企业按购置价格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新认定为绿色制造、节能环保、节水型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新认定的平安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扩大销售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有效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商务局)。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分类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6.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对获得“皖美农品”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认定的主体,给予每个品牌2万元奖励;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和续展的主体,给予单个产品2.5万元最高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有机农产品首认证和再认证的主体,给予3万元、1.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作物种业企业具有第一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当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稻品种食味品质金奖的,按单个品种3万元给予企业最高9万元奖励;对农作物种业企业发展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承办百人以上现场观摩会的种业企业,给予5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规模连片种植杭椒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400元/亩补贴;对以“牌坊杭椒”统一品牌年销售达3000吨、5000吨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种植食用菌达到规定规模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工厂化生产食用菌达到规定规模的经营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建玻璃连栋温控大棚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80万元补贴。对新建异型钢结构温控大棚按棚内净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贴;对新建其他类型高品质温控大棚,参照玻璃温控大棚标准给予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畜牧场,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购进种猪50头(含)以上的养殖户,给子1000元/头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为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规模水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池塘养殖河蟹、青虾、甲鱼、南美白对虾100亩(含)以上的规模水产企业,分档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稻渔综合种养连片达100亩--200亩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的主体,给予4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县、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作业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实施水稻机插秧、机抛秧作业,给予不超过80元/亩补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省、市级示范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培育一批“小而美”的农村电商特色品牌,对“土特产”单一品牌年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鼓励新农人电商创业,通过直播带货拓宽肥东农产品销路,对年网销额达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推动文旅企业提质升档,对新评定(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文旅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获省级“421”行动荣誉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力扶持我县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奖励标准参照《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21〕16号)文件执行。对取得相关认证,且免费对外开放的民营博物馆,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支持文旅企业创新发展,对作品(产品)在国家、省、市各类评比中获奖的文旅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展赛中获奖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对在我县经营1年以上民营企业,根据体育场馆建筑面积给子2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教体局);鼓励社会力量和体育社团(俱乐部)承办市级以上体育赛事,根据组织成本和级别给予承办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教体局);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的民营健身场馆,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县教体局)。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主体,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监测合格的市级及以上休闲农业示范点主体,给子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有效刺激消费流通

8.全面拓展消费需求。对开展省级、市级放心满意消费创建示范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政策,支持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文旅局)。对运营服务能力突出的商务楼宇管理团队,根据其实际运营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纳入限上商贸统计,有10个以上连锁门店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在肥东新成立并当年升限入统的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纳统在库单位(不含限上企业)当年规范收银系统,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1万元补贴;对商品销售(营业)额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9.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展会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在我县承办国际化、全国性、线下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文旅活动的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经评审合格的,给予10万元-3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文旅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参展产品运输等费用的50%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文旅局)。支持举办单场规模1000平方米以上的消费展,按每千平方米2万元标准给予组展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对按要求参加展会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新增门店、设立展厅、举办促销活动、召开供应商大会、线上营销推广、建设直播基地等拓展销售投入,根据实际投入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0.加强外资招引力度。对未享受省、市级利用外资奖励政策的企业,年度纳入省、市利用外资统计金额达200万美元的企业,按纳入利用外资统计金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新增服务外包企业、在库服务外包企业执行金额、离岸执行金额增速达市级目标、连续三年完成市目标任务的,按执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促进外贸发展政策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按不高于银行同期LPR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上年度新发生银行贷款利息,按不高于银行同期LPR给予50%的利息补贴(贴息期不超过一周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亿元以上限上商贸企业,其上年度新发生用于经营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LPR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执行部门:县商务局);对当年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贷款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1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3.促进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对当年晋升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档给予2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各级优质工程、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分档给予2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智能建造企业或市智能建造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含市级要求县级配套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或申报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14.鼓励加快升规入统。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首次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对当年入统且销售(营业)额较上年增长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与上级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5.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幅都符合条件的高成长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现有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设立增幅奖,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合肥市激励企业扩大规模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发改委)。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亿元以上的或较上年增幅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档给予5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且建筑业产值增幅不低于全县建筑业产值年平均增速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对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单位)年销售(营业)额达一定标准、增速达20%(含)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年网销额首次达3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6.提升园区服务水平。鼓励建立产业集群,对先进制造业主机企业,按配套额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符合条件的省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等额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产业、孵化)园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7.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持续深化“双创”示范,对新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对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经费支持方式为差额补贴;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合肥数据要素流通平台数据供应商,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等额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支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合肥市考评合格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联合团县委开展电商人才“双创”基地认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8.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3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当年获评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10件以上、20件以上且连续缴满5年年费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代理我县发明专利获得授权5件以上的代理机构给予奖励,达50件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以及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支持开展标准制定,给予每个标准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给予每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最高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19.支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强化品牌培育和科技创新,鼓励粮食企业及订单种粮主体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对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荣誉或科技创新成果奖的企业凭相关证书分别给予10万元(国家级)、5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规上(限上)粮食企业设立增幅奖,按照产值增幅20%、50%、80%给子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上台阶奖,对产值(营收)低于2亿元,当年突破2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值(营收)在2亿元-4亿元间,当年突破4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上限10万元)。对符合条件,当年首次加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规上粮食加工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发改委)。

20.推进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75万元、6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县长质量奖金奖、县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本政策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其他专项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亩均效益”按《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政秘[2022]134号)文件执行。《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中的投资补贴、经济指标增长奖励、新增规上(限上)奖励等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的规定,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财政局负责执行。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贵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原《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东政〔202119号)同时废止。此前,肥东县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中相关条款如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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