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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时间:2024-10-22 09:03:33|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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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一)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实施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对外合作等领域,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3.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承担,市财政与铜陵经开区、义安区、枞阳县按3:7比例承担。(免申报)

(二)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4.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用于支持平台依托单位实施研发项目。(免申报)

(三)强化双创孵化平台建设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6.安排150万元科技孵化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四)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7.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每年100万元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定。市科技局兑现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8.安排1200万元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专项资金,其中200万元以绩效考核兑现方式用于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日常运营,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建设,包括共建研发平台、联合科研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用于投资安徽中科皖江新兴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参股科研团队公司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9.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六)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0.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省对市科技考核指标争先进位、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对接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科技特派员工作、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以及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七)推动质量强市战略

11.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2.对主导制定(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2—3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企业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个企业给予奖励;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元。对通过AAA级(含)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且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于由低等级升为高等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3.对新获A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制造业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0.6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4.对新获“皖美品牌”认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5.对新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的食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八)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16.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7.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8.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9.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50家、10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0.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补助最高10万元;对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补助最高 1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适时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市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直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行投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揭榜挂帅”或专家评审等方式,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能够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较高或实施成本较低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原《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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