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天水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天水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1.鼓励国外、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我市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设立的,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
2.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军民协同创新,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对新建设的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建设的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3.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工业类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经核实,从工业强市奖励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业类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经核实,从工业强市奖励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被新认定的工业类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经核实,从工业强市奖励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非工业类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非工业类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被新认定的非工业类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快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支持众创空间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经核实,从市“双创”与电子商务发展奖励专项中分别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入驻我市众创空间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核实,从市“双创”与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专项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6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经核实,从工业强市奖励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的非工业企业,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经核实,从工业强市奖励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经核实,从工业强市奖励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7.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经核实,从市商标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经核实,从市商标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申报注册并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或组织,经核实,从市商标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天水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经核实,从市商标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境外商标注册证的企业,经核实,从市商标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成功注册“农产品、文化旅游商标”的企业,经核实,从市商标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件一次性补助0.3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8.全面落实企业登记注册相关政策。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优化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9.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相关政策,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三、规范市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0.简化市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11.提高市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市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15%,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0%。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12.明确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13.改进市级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14.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可以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项目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四、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15.对经省上专业评审机构认定符合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申报争取甘肃省引进人才专项扶持资金,市级财政按照省级扶持资金的10%从市级人才专项中给予资金配套。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6.经评审认定,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限制。引进已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时上报省人社职改部门办理确认转换手续。引进已具有博士学位,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直接报省人社职改部门,审核确定副高级职务。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17.科研院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1亿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在县区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艰苦条件下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特派员,以及50岁以上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要求。加强民间艺术人才、非遗传承人等农村文化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评定职称者不受岗位、年龄、学历、外语、计算机、论文等限制,培养具有地域特色的民间艺术人才。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文化旅游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18.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一同来天水并愿意在天水就业的,其配偶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安排到市级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在天水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就近安排到市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并不得收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19.科研院所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0.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激励方案报送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1.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22.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6个月。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23.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新进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名单的各类园区、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新认定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经核实,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从市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中对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1500元/件补助,对申请的PCT专利给予5000元/件补助,对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500元/件补助,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补助5000元/件。加大对小微企业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支持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2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
牵头单位: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25.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开展采购工作;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可以自行采购,不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评审专家可在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但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6.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27.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8.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
是的反映问题,客观审慎的作出处理。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中央、省属驻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比照本措施给予相应扶持。
各县区应依据本措施制定配套措施,推进本区域科技创新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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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甘肃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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