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三)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县区重点项目,建立市、县区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二、奖补政策
(四)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奖励。其中,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亿元且投产开业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承担25%,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75%。
(五)对符合陇南产业政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免50%租金、第三年免25%租金的优惠政策,租金补贴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六)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七)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按照《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85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奖励4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认定落实。
(八)鼓励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奖励5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在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且实现融资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认定落实。
(九)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库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陇南市工业提质转型和商贸流通企业升级引导资金奖励办法》(陇工信发〔2021〕161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年主营业务数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量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落实。
(十)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按照《陇南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陇办发〔2021〕96号)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省级每户30万元奖励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国家每户50万元奖励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工信局负责认定落实。
(十一)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落实。
(十二)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落实。
三、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十三)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项目的(除房地产开发类),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
(十四)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四、人才支持和用工保障政策
(十五)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市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市、县区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调动问题,根据其配偶原工作单位性质,如果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安排到市级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非在编人员的,多渠道协助推荐安置就业。
(十六)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享有与本市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七)将招商引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高校毕业生进企业等政策项目,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实施;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保障支持政策
(十八)市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用于本政策所涉及的市级奖补资金的兑现及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的表彰奖励。
(十九)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二十)市、县区政府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
(二十一)对落户经济开发区(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为其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如需要租用临时办公场地的,免收一年场地租费,租金补贴由园区管委会承担(可视实际情况延续执行)。
(二十二)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其他政策
(二十三)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二十四)本政策与国家、省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五)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二十六)鼓励支持各县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参照本政策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七)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原《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陇政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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