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陇南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陇南市贯彻落实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64号)文件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成果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创新发展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快推进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催生新型产业,形成产业集群,使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为建设幸福美好新陇南提供坚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求导向机制,拓展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应用空间,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整合有效科技成果资源激发转移转化需求。
—政府引导。合理确定不同主体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定位,推动政府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降低政策门槛和准入成本,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考评机制,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协同联动。发挥市县区和各部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上下联动、部门之间统筹协同联动,形成有标准、有资源、有流程、有规范的体系,实现信息“融合”和“联动”,探索和拓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路径,形成跨区域跨领域跨要素多元协同创新、共同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力。
—机制创新。充分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建立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新机制,充分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建立集“发现、筛选、撮合、转化”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
—聚焦产业。围绕产业链布置创新链,聚焦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景投放科技资源,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规模,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成发展,推动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和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全力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升,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建成。
到2020年,全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0.31件;全市技术市场合同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新建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3个,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10个;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65%。
二、重点任务
围绕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从供给侧、需求侧、转化侧三个方向同时发力,充分调动和激活创新要素,以成果转化、效益产出、科技贡献衡量创新成效,抓好政策落实,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发布。
1.发布转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现代农业、现代能源、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人口健康等重点领域,对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类项目及有转化意愿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市场化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发布。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支持特色农业、医疗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推动科技计划、科技成果存量与增量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信息数据发布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二)培育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
3.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科研攻关、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鼓励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创新与改造升级。规范研发费用计核办法,加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落实力度。鼓励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创新与改造升级。
4.让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实惠。加大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的宣传执行力度,建立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挂钩的科研人员评价体系,使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有获得感。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成果处置、收入和分配激励机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同等对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活动的科技特派员,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创办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放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让领衔科技专家有职有权,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
5.支持高校院所及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引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建立专家大院和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畅通职业发展通道,鼓励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6.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大数据发展等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部署,结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实际,发挥优势企业、科研院所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需求构建创新链与资金链,推动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应用,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7.注重推动社会创新成果转化。坚持创业要广、创新要实的要求,完善创业激励机制,营造创新生态环境,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扶持和鼓励大众参与、自主创业、联合开发等模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从创新创业典型的培育入手,坚持政策引导、项目支持、经费扶持多种措施,挖掘培育基层单位、社区、乡村、乡土人才等创新创业典型,全面调动社会各阶层参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
8.培育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科技金融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不同领域开展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经营,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9.加快众创空间建设。依托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等,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建立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为创新创业提供技术研发、孵化空间、信息网络、法律服务和资本对接等工作,有效支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
10.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紧盯产业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培育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企业),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进行转移转化,形成或复制、或推广的经验模式。鼓励和支持各级管理人员、科技创新人员和企业家以产业链的方式建立从咨询、孵化、加速到进入市场的科技创新配套体系。创新方法,健全包括产业、企业技术路线图、知识产权预警、市场准入制度等一体化的科技创新决策机制,在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上实现突破。
11.构建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市级技术交易网络平台。
12.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升县区知识产权工作效能,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间的合作,建立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知识产权评价制度,为知识产权转让、质押、保险提供支撑服务。
1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和贡献,对科技人员进行学术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让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实惠,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遵循人才成才规律,解决人才资源配置中的部门所有、管理行政化等问题,使人才能够顺畅流动。培养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县(区)要将专利知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将专利法制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专利法规的普及率。
14.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完善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类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为中小企业和农户寻找应用科技成果提供服务。大力推动“创新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本。支持高校、企业、孵化机构、投资机构等开设创新创业培训,将科研基础设施、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创投资金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完善落实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副乡镇长、民间科技特派员“四位一体”的科技创业、服务工作机制,持续开展科技特派员精准扶贫创新创业,认真实施科技惠民示范工程,瞄准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实际发展需求,推广转化能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技术成果。
1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省上《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和《陇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等优惠政策,在政策、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筹集专项资金为我市重点产业组织实施科技攻关、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对与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享受省上3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4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享受省上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在享受省上1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4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在享受省上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在享受省上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2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在享受省上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在享受省上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上补助5万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3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在享受省上一次性补助5万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3万元。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牵头单位在享受省上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对新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名单的各类园区在享受省上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在享受省上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在享受省上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享受省上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享受省上2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在享受省上2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对新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在享受省上1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0.5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推进路线图和时间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分工,严格按照方案重点工作及进度安排,对承担的任务逐一梳理,明确责任主体,抓好工作落实。特别是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要认真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实现。
(三)完善机制保障。要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加大考核验收、督查和问责问效力度,盯住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工作,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行绩效评价。要加大方案执行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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