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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时间:2023-02-27 09:16:13|栏目:甘肃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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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做大产业规模,促进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在经开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经营主体(不含风电整机、叶片、塔筒及光伏组件项目主体)。

第二章  项目落地奖励

第三条  经开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照用地类型和产业类别,执行土地出让优惠地价。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可按国家发布的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国家发布的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四条  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经开区留成部分),以财政奖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酒泉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开区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经开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孵化中心等工业地产项目的企业、社会机构,按建设规模,参照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经开区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一次性奖励。参照孵化中心经营产生的主营业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3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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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项目引荐人(除公职人员),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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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新引进工业项目生产车间(不含仓储办公等辅助用房)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全额补助,用于厂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九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态产业项目(不含扩建、改建类);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企业;在酒泉经开区设立总部的企业;在经开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税的金融保险、投资机构以及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外商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从实际缴纳的主营业务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之年起,参照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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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经开区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租赁经开区自有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元/平方米的,五年内给予厂房租赁费补助:第一年全额补助;第二、三年按50%补助,如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全额补助;第四、五年,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全额补助,500万元以上按50%补助,500万元以下不予补助。第十一条  在经开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租赁经开区内企业厂房用于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元/平方米且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厂房租赁费补助:第一年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助租赁费,第二年减半补助;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达规入库的,从达规入库当年开始连续三年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助租赁费。实际租赁费用10元/平方米/月以下的,按实际租赁费用补助。

第三章  创新发展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经开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加生产线或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且实际投资(费用)500万元以上的,以项目投资当年实际缴纳主营业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次年开始时企业主营业务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10%的比例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达规入库的工业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对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企业达规入库后次年落实;对当年新认定的、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万元。

第十四条  对经开区内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中央企业或主板上市企业实现兼并重组,且在经开区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经营主体的,参照企业主营业务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第一年60%、第二年50%、第三年40%、第四年30%、第五年10%的比例给予奖励,五年以后不再奖励。

第十五条  经开区内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当年新认定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等国家级(含部委)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凡经开区内企业或个人(含团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七条  在经开区从事技术研发并有效转化的,产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其研发固定资产投资额15%奖励,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经开区内年进出口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参照当年主营业务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进出口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参照当年主营业务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经开区内企业在沪、深两市及境外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经开区投资项目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企业,投资1-2亿元(不含)的,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再奖励100万元;2亿元(含)以上的,除省市奖励外,一次性再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经开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在现有厂区修建标准化厂房,扩大再生产,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开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经开区内企业相互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当年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以上年采购额为基数,基数内给予0.2%的奖励,当年增长部分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经开区内现有年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其工资薪金及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新引进经开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前三年其工资薪金及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三年后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继续给予奖励,达不到的不再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经开区内企业新引进的高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高职称(副高以上),五年内由经开区发放安家费。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生每年2万元,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0.6万元。发放对象经审定后,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人员,入住经开区人才公寓的,租金由经开区全额补助。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享受了新能源开发资源配置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涉及的土地优惠政策;第八条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九条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第十一条厂房租赁补助。第二十六条  除参照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给予的财政奖励资金外,同一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主营业务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奖励资金,除参照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的财政奖励资金由经开区全额承担外,其他奖励资金按照经开区企业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比例共同承担。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资金标准,不包括省、市的奖励资金。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补助)事项与酒泉市相关扶持奖励政策重复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条  企业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所有奖励。第三十一条  其他事宜按照“一事一议、一业一策”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6日印发的《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酒办发〔2020〕1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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