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府﹝2020﹞68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突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通过技术研发、平台提升、孵化培育、人才团队等系列措施,加快高新技术企业标杆建设,培育一批上市后备企业和瞪羚企业,示范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任务和目标
任务:在全市范围内推动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壮大,遴选一批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效应,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成为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目标:争取到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500家,培育遴选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50家。
本计划中提及的“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以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导、知识和技术密集、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综合创新能力强、管理能力突出、税收贡献大、示范效应明显、成长性较快以及在行业内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条件和要求
申报单位应在清远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广东省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方向,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个会计年度),科技创新能力强,研发成绩突出,无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优先推荐已建立市级以上(含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营收不少于1亿元,主营业务和成长性突出,创新能力持续稳定;
(二)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量:Ⅰ类知识产权数量不低于2件或近3年Ⅱ类知识产权数量不低于10件;
(三)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3%以上且年均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
三、工作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本计划印发实施后,由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二)企业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县(市、区)推荐。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进行初审和推荐,并负责真实性审查,对上报结果负责。
(四)筛选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由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五)形式审查。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局、税务、统计等部门核查企业相关数据,以及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初审意见及评审方案后报送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六)遴选程序。
1.成立评审专家组。第三方机构根据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的评审方案,组织技术、财务、企业管理等领域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开展对申报企业的评审、诊断等工作。
2.开展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评分表》的评分指标,对申报企业的综合实力、成长性、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和技术水平、研发投入水平、运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评分,形成评审意见。
3.复核评定。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经局党组会议审议等程序,确定拟入围名单。
4.公示审定。清远市科学技术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入围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纳入支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市科学技术局将公示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5.公布结果。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公布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四、评审专家组成
(一)在省科技厅专家库中聘请5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3名、财务专家1名、企业管理专家1名,并选取1名专家作为组长。
(二)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三)技术专家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丰富的专业背景和项目经验;财务专家应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财税、金融等领域工作经验;企业管理专家应具有丰富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经验,熟悉企业研发、生产、销售和财务管理流程。
五、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综合竞争能力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标杆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持续加大本市采购额度、增强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带动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府﹝2020﹞68号)文件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财政对每家入选的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设立市级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重点用于支持入选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优先支持入选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入选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入选企业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入选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产品,推动企业实行全方位的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用地支持政策。符合清远市总部企业条件的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对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加强金融支持。推动支持标杆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按照清远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企业上市给予奖励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主动授信,并结合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加大对企业融资贷款授信增信支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知名创投企业投资我市实体经济和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五)完善“一站式”服务。为入选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办理的申报事项,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清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将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精准服务,着力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员认定为我市高精尖缺人才的,可根据相关政策享受有关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入学、过渡性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六)完善宣传服务。发动媒体对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全方位重点报道,树立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形象,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树立优秀创新创业家典型,宣传创新创业案例,大力弘扬企业家、创业家精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
六、监督管理
(一)市科技局成立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遴选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并由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清府﹝2020﹞68号)文件一致,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计划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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