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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博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博罗县推动工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5-03-14 09:32:06|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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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博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博罗县推动工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博罗县推动工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根据《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保持工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制造强省〔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博罗实际,实施以下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

对工业增加值年增长超20%(含)且增加值率不低于当年县内同行业水平的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工业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增加1亿元(含)及以上且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县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部分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税)的工业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继续探索实施“免申即享”,对上年度通过省、市技术改造现场完工评价且评分达到60分(含)以上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县财政按市认定的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上规纳统

对当年新投产当年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叠加奖励1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的,给予叠加奖励2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给予叠加奖励3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给予叠加奖励5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叠加奖励100万元。

四、支持产业平台效益提升

支持鼓励产业平台项目引入优质企业,对于通过购置分割产业用房或租赁工业厂房开展生产经营,上年度工业总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50%的工业企业购置或租用用于生产的厂房,县财政按照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30%的工业企业购置或租用用于生产的厂房,县财政按照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支持企业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获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入的企业,视同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予以奖励。

六、支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即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级、市级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参与广东省科技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评价,评价结果为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和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符合国家级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加速器内符合市级加速器入驻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家给予该孵化载体奖励2万元。资质有效期内的外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博罗县孵化载体,每迁入1家给予该孵化载体奖励6万元。每年每家孵化载体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七、附则

1.本措施所指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销售额等均为博罗县纳统数据。

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全县工业经济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措施又符合省、市其他同类相关政策的,或者符合本措施多项奖补条款的,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对全县工业经济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帮扶企业,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4.本措施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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