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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促进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22-05-21 10:33:58|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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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促进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促进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推动镇内企业发展壮大,通过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助力降低成本、吸纳优秀人才等方式,进一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把狮山镇打造成大湾区的产业高地、广佛西部枢纽、佛山科创新城,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狮山镇范围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机构,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平台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二、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平台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指的是在申报审核本办法奖励资金期间,申报单位没有出现在“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平台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中。

(二)本办法所称“首次进入统计名录库”,指的是企业自2017 年(含 2017 年)以来第一次进入名录库,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三)本办法所称“四上”企业,包括以下四类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是指狮山镇行政区域内已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转型企业的股东(投资人、负责人)包含至少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狮山镇行政区域内。

(五)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挂牌”是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南海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

(六)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南海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南海区创新创业团队、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产业化创新团队和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等。

(七)本办法中所称的“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是指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是指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八)本办法所称的“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指的是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较上一年的增长率大于或等于30%,由镇统计办予以核定。

(九)本办法所称的“创办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018年 1 月 17 日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新引进的一类或二类人才占股比例不低于 30%(不含以其他企业入股的部分)。

(十)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指人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在南海参保或南海区为唯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地。

三、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 对企业融资上市的奖励每年安排资金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具体支持方向及支持额度为:

(一)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三)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 万元。(四)企业在南海区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 万元。

第二类 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的贴息扶持

每年安排资金扶持镇内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培育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具体为:

已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扶持范围的受保企业,对企业的银行贷款项目完成偿还本息,并获得南海区对该笔贷款利息贴息扶持的,再给予该笔贷款利息10%的贴息扶持。如受保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则给予企业该笔贷款利息 20%的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风险补偿项目,每年享受镇级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10 万元,每笔贴息扶持计算时间不超过 1 年。

第三类 对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的奖励每年安排资金支持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具体支持方向和扶持额度为:

(一)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的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鼓励镇内规上工业企业发展扩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1.对首次进入统计名录库的工业企业,第二年开始仍在名录库且工业总产值首次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首次进入统计名录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在库的工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四类 对企业技术改造、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奖励每年安排资金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机器换人、生产线与生产系统改造,开展数字化设备及其配套装置、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进行扶持。具体按申报上一年度设备购置费用给予奖励,具体为:

1.达到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达到 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达到 2000 万元(含)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类 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奖励每年安排资金鼓励镇内“四上”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开展技术创新,具体为:

(一)对“四上”企业自进入统计名录库之日起三年内当年研发费首次达到应税销售收入比例3%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四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达到应税销售收入比例3%且不少于 300 万元,如当年研发投入大幅提升的:

1.研发费较上年同比提高 50%,一次性奖励5 万元。

2.研发费较上年同比提高 100%,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以上奖励每家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六类 对企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奖励每年安排资金鼓励企业创新、创造和高质量发展,具体为:

(一)当年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银、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当年获得广东专利金、银、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二)当年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银、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每件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第七类 对企业创知名品牌的扶持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创品牌等,具体为:

(一)首次获得南海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的企业以及首次获得一线班组奖的班组或团队所属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以及 5 万元的奖励。

(二)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15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 万元的奖励。

第八类 对企业参与标准研制的扶持每年安排资金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标准,具体为:

(一)企业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协助制定的,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主导修订的,一次性给 15 万元奖励。

(二)企业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协助制定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主导修订的,一次性给 10 万元奖励。

(三)企业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协助制定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主导修订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四)企业通过“佛山标准”评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类 对企业引入和培育高端人才、技能人才的扶持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引入高端人才,培育技能人才,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为:

(一)博士后工作站补贴

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基地),并已选定博士后进站且已召开博士后开题报告会的南海区狮山镇企事业单位,新设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给予30 万元建站启动资金;新设立博士后工作分站和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

(二)大城工匠培育补贴

1.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

新设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分别一次给予20 万元、10 万元扶持。

2.大城工匠工作室补贴

经市或区批准新设立大城工匠工作室的企业,一次给予5万元创办补贴。

(三)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

1.创办企业配套奖励

新引进的一类或二类人才以创始人身份在我镇创办符合我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创办企业的一类或二类人才占股比例不低于30%(不含以其他企业入股的部分)且已享受区创办企业配套奖励(南府〔2020〕12 号)文项目);如原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需符合上级组织人社部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一类人才创办企业配套奖励金额为200万元;二类人才创办企业配套奖励金额为100 万元。配套奖励金额发放参照区相关政策,创办的企业在我镇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年后,在生产、经营、科研设备等方面累计投入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后,由区人社局联合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通过后发放第一笔配套奖励(奖励额度的40%);企业年纳税额达到配套奖励额度的100%后,发放第二笔配套奖励(奖励额度的 60%)。两笔配套奖励的发放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2.特别引才奖励

狮山镇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镇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经营(业务)范围有人才服务相关内容的单位。

满足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1)狮山镇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自行引进人才,成功引进南海区一类、二类人才,并在企业连续参保满 6 个月或以南海区为唯一缴纳地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满 6 个月,企业可申请本项奖励;

(2)镇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经营(业务)范围有人才服务相关内容的单位,向区人社局备案后,开展引进南海区一类、二类人才业务,引进人才在企业连续参保满 6 个月或以南海区为唯一缴纳地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满 6 个月,可申请本项奖励。企业成功引进一类人才的,给予每名 5 万元的引才奖励;企业引进二类人才的,给予每名 3 万元的引才奖励。镇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经营(业务)范围有人才服务相关内容的单位,每成功引进人才服务狮山镇内企业,引进一类人才的,给予每名5 万元的引才奖励;引进二类人才的,给予每名 3 万元的引才奖励[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经营(业务)范围有人才服务相关内容的单位申请该项奖励后,引进人才所服务的企业不能再重复申请]。

(四)技能人才补贴

1.佛山市“粤菜师傅”培育示范基地补助

经认定为佛山市“粤菜师傅”培育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补助。

2.市级“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奖补

被认定为市级“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建设补助和补贴资金。

资金监管:资金主要用于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严禁挪用、侵占、私分。

3.市级“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奖补

被认定为市级“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 万元建设补助和补贴资金。

资金监管:资金主要用于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严禁挪用、侵占、私分。

4.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评价组织奖补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级认定资质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经费资助。同一家社会评价组织,每级只能申请一次。本补贴就高不重复;获得更高等级资质的,可申请补发差额。

5.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奖补

被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6.市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奖补

被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7.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奖补

被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类 对创新创业团队的扶持每年安排资金扶持创新团队、人才团队发展,具体为:(一)南海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我镇按其所获得南海区的资助资金的 1:1 比例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的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对《佛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化创业团队资助管理工作办法》认定的 A 类、B 类或C 类创业团队,承租狮山镇合法合规的产业载体、厂房,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给予三年(分别按 10 元/平方米/月、8 元/平方米/月、6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三)企业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按照区级扶持经费的1:1 给予奖励。

四、奖励原则

(一)各类资金安排可在本办法总预算中统筹调剂。

(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促进企业上市和增资扩产扶持办法的通知》(佛高新〔2018〕15

—13—号)中关于“四、企业上市扶持政策”要求且未享受上述文件相关扶持奖励的企业,可纳入第一类奖励范围并按要求实施执行。根据《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配套及奖励办法(试行)》由狮山镇承接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包括与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或备案,以及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已在狮山镇备案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扶持资金在本办法预算中统筹安排。自2020年6月 30 日之后至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备案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从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至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对企业融资上市的奖励除外),符合各类扶持奖励项目条件的奖励对象分类分项单独申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组织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请。

五、奖励资格审核

获奖资格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审核:扶持类别第一、二、三、四、五、十类由狮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受理并审核;第六、七、八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并审核;第九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受理并审核。

六、奖励申请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流程实施,届时将发布具体申报指南。

七、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当自觉接受我镇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责任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企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应撤销其扶持奖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奖补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冲突或上级文件修改,以上级文件为准或根据情况再做调整。

(二)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相关业务内容由各责任部门解释。

(三)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3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3 月 29 日。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并成功申请奖励认定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奖励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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