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龙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门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 号)文件要求,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龙门走在全省山区县域发展前列,创建“五位一体”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政策指引
(一)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创新发展、扩大规模、拓宽融资、人才培训、放宽准入、管理提升和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
(二)设立龙门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县内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县财政统筹安排 1200 万元作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撬动金融机构放大贷款金额,按照 10-20 倍杠杆比例,形成不低于 1.2 亿元的放贷规模,由县政府与合作银行机构以 5:5的比例分摊贷款风险,贷款金额最高可达 15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高可至 3 年,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
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做优做强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和中国质量奖的建筑业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获评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三)对新获得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民营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四)对新获得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的民办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五)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
(六)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成长”、“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获得省级文化产业奖项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同一企业或项目获得上述 2 个或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七)鼓励企业上云。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创新发展
(一)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龙门的民营企业,按规模以下的最高 50 万元/家、规模以上的最高 2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2018-2020 年民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7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民营企业与各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研发团队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龙门兴办企业,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对外资来我县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五)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通过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5 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税务局。
四、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扩大规模,促进健康发展
(一)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小升规”的民营企业,执行《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府〔2017〕79 号)的规定:工业、批发业给予 5 万元奖励,零售业给予 3 万元奖励,住宿餐饮业给予 2 万元奖励,重点服务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 100 强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各年度不重复享受);对被评为年度中国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和中国建筑业 100 强的建筑业民营企业、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建筑业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三)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民营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四)对网上销售额达到 500 万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电商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网上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含 2000 万元)的电商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资本市场融资
(一)注册地在我县的民营企业,在境内 A 股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给予 200 万元奖励。其中,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IPO 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二)注册地在我县的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做市商签订合作协议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成功挂牌交易后再奖励 25 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成功转板到境内 A 股上市的民营企业,按照前款的标准补足奖励金额至 200 万元。
(三)注册地在我县的民营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或以实际控股的公司在港台、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在龙门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奖励50 万元。
(四)将注册地、纳税登记整体迁入我县的外地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金融工作局、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落实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奖励政策
(一)开展“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从 2019 年起,每年安排 20 万元,组织不少于 30 名民营企业家开展“赴海外、入党校、进名校”学习培训;利用 3 年左右时间,重点培育 30 名领军型民营企业家;每年免费培训 300 家次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其中初创型企业家、“创二代”企业家、创业“小老板”和专精特新、小升规企业主占比不低于 80%。
(二)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建立县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挂职锻炼机制,适时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到民营企业任首席服务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适时选派新生代企业家及企业家后备人才到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挂职锻炼,学习掌握机关工作流程,掌握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三)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工程,强化对民营企业高级人才的各类服务,县公安机关对其本人及配偶、子女落户(居留)、出入境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县教育部门对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或初中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由乡镇安排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县人社部门落实《龙门县人才引进办法(试行)》(龙委发电〔2017〕4 号)、《龙门县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工作方案》(龙组〔2018〕16 号),鼓励优秀人才在龙门落户、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县卫计部门为其提供医疗、体检“绿色通道”;县住建部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人才公寓;县经信、科教、人社部门要解决民营企业职称问题,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评定等渠道。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社保局、县工商联。
七、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金融改革、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各种经济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一)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清单。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任何部门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附加准入门槛。
(二)鼓励引导优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县重大经济项目、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
(三)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民营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引导民间资本采取增资扩股、产权转让、合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
(四)在交通运输、市政设施、能源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文化设施、社会事业、重点功能区等领域,面向社会资本推出一批公私合营项目,确保民间资本有项目可作选择,有效拓展民间投资渠道。
(五)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金融工作局。
八、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化平台,落实首席服务官制度,深化企业服务月活动,解决企业困难“直通车”,提升我县政务服务效率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对全县重点民营企业实行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制度。
(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严查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各类违法违规扰企行为,对查实的扰企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县公安部门开展企业周边治安乱点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盗窃、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五)全面清理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并明确兑现时间表,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并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六)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普法宣讲,组织民营企业家旁听公开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增强民营企业家诚信意识。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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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广东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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