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2022年汕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1.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或联合实验室,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2.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3.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和科研机构,鼓励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专项形式给予支持。
4.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多次商务签注,按上级规定给予办理期限最长、最优惠的多次签注;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减轻在汕工作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税负负担,按实际负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市科技局、市委外办、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鼓励引进优质创新资源
5.支持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设立独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创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6.引进境外著名高等院校来汕合作办学,引进国内双一流大学、国家重点科研院所来汕举办分校、分院、研究生院或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最高提供5000万专项资金补助。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7.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一次性经费补助,经市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经省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
8.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省级认定的补助10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区两级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
9.设立高新区发展资金,提升国家级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按规定向国家高新区下放更多的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支持汕头高新区整合产业资源,提升发展水平。
10.支持区县申报省级高新区,对经认定的省级高新区,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补助。
(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五、促进“双创”高质量发展
11.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按程序报上级申请50万元的资金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的补助30万元,国家级的补助50万元。改扩建新增孵化器面积或运营成效良好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补助。众创空间按相同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50%的标准给予补助。
12.助推创新创业,对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团队),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对进入科技部、人社部等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参赛企业(团队),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补贴按规定由科技经费或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六、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13.实施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比例按照科技、税务、统计三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总额进行计算确定。
14.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对通过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区(县)财政配套奖励不少于4万元。
15.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专项。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储备一批技术攻关项目,视财政状况予以支持。
(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七、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
16.针对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在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团队引进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重大科技专项,采用招标制或揭榜制等形式,鼓励我市企业对接境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研究攻关,项目资金使用、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执行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
(省实验室、市科技局负责)
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7.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检验检测等创新创业服务,可申请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每个单位最高补助30万元。
18.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和公开制度,对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研发服务、咨询服务、创意设计等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省级以上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支持。
(市科技局负责)
九、实施国家和省科技奖培育计划
19.设立省科技奖培育项目。经评审,确定技术创新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产业发展带动力和示范效应强的项目进入省科技奖培育库,并根据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情况分一、二档,每个项目分别由市财政资助10万元、5万元,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20.配套资助国家和省科技奖。市财政对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资助。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项目每个资助100万元,一等奖项目每个资助50万元,二等奖项目每个资助30万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项目每个资助50万元,一等奖项目每个资助30万元,二等奖项目每个资助10万元,突出贡献奖每个资助30万元,科技合作奖每个资助5万元。
(市科技局负责)
十、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21.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搭建由创投机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创投联盟,推动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开展“科创周”活动,推动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
22.鼓励银行、创投机构向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入驻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及投资,入驻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首次贷款项目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每家企业给予贷款总金额5%最高10万元补贴;入驻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对单笔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持股两年以上的创投机构,按该笔投资额的3%最高10万元对创投机构进行补贴,单个创投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我市1年以上的,参照上述条件给予补贴。
23.发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风险补偿贷款企业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贷款金额1%最高10万元的科技信贷补贴,对银行科技信贷业务发生的损失,按50%比例、单个企业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进行风险补偿。
24.实施科技担保补贴,给予被担保科技企业每家每年不超过担保费金额30%最高10万元的补贴。
25.对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给予30%—70%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市科技局、市金融局负责)
十一、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26.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提升“参军”能力,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
27.支持军转民、民转军项目建设,对获得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按项目合同执行(已收款部分)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来汕落地的重大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
十二、加大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
2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引进力度。对于入选上述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本人及家属入户予以及时办理、子女入学给予优先安排、就医看病开通绿色通道服务。
29.对在汕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30.各区县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区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
31.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重点派驻任务视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职称评价、职务晋升考核体系。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三、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32.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争取省统筹解决。国家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
33.加大对产业类改造项目支持力度。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鼓励各地制定产业类改造项目专项支持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34.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35.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四、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36.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制定新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省实验室建设为重点逐步推行定向组织、并行支持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常年受理、集中入库,吸引大机构、大团队落户。
37.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赋予科研人员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自主组建科研团队以及调整项目骨干和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38.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39.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采取分类评价方式,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市科技局负责)
本措施关于对省实验室以及扶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政策措施另行制订。本措施若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重复,则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未尽事宜按《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执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贯彻执行。各区(县)可参照制订相应促进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7年3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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