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2022年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均安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均安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18〕4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进一步加快我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从 2020 年起,连续 3 年,每年由镇财政安排资金,作为我镇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专项经费,用于鼓励企业扩大规模、技术创新、上市融资和加强我镇招商引资工作。如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当年专项经费,以当年专项经费为限,按照项目的申请资金额度比例统筹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主要是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和个人:在均安镇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申报当年全年须合法合规经营并且没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行业企业和行业组织及在我镇办理社保登记及居住登记的个人。
第二章 支持人才兴镇
第四条 根据《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确认办法》(顺民社发〔2016〕198 号),被认定为我区六类高层次产业人才,同时在我镇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工作或来我镇创业满一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申请相应额度的安居补贴。其中一类人才可申请安居补贴 50万元;二类人才可申请安居补贴 40 万元;三类人才可申请安居补贴 30 万元;四类人才可申请安居补贴 20 万元;五类人才可申请安居补贴 10 万元;六类人才可申请安居补贴 5 万元。另外因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群体则另行制定补贴细则。
第五条 加大人才团队资助力度。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顺府发〔2018〕11 号),对新引进的区创新创业团队且相关项目落户我镇的,每个团队给予 20 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条 根据《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佛发〔2018〕2 号),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且工作站落户我镇的,分别给予设站单位 30万元、15 万元、12 万元一次性建站补贴。进站博士后每人一次性给予 6 万元科研经费和 5.4 万元生活补贴。
第七条 支持镇职能部门开展各项职工职业技能比赛、培训。安排不少于 50 万元用于支持服装设计类、技能类、餐饮厨艺类以及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类等活动,以多样化活动发掘培育人才。
第八条 实施企业家人才培养工程。建立企业家常态化培训机制,每年组织企业以“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培训,重点对象为镇属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章 支持创新招商引资
第九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当年度成功引进并在镇内完成投资额度 2 亿元以上或纳税 1000 万元以上优质项目,给予优质项目企业 100 万元奖励;对以上优质项目的我镇签约引荐人,给予每个项目配套奖励 10 万元,其中单个签约引荐人每年累计的最高引荐奖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嫁接国际资本。对现有企业通过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与外商投资者(含港、澳、台)进行合资或合作,或外商新投资企业,或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能的给予奖励。经换算,当年度每成功入资 500 万人民币奖励 2 万元,以出资证明为准。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融资。为优化我镇经济金融发展环境,根据区政府出台的《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镇出资 200 万元,参与“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项目,专门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具有还贷需求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章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第十二条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智能制造。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凡企业获得区级以上智能化改造补助项目,镇政府以 1:1 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 万元。
(二)支持企业互联网应用。对企业工业互联网、信息数据上云用云并获取区级以上补助项目进行 1:1 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列入的国家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新列入的省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奖励 8 万元;对新列入的市、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奖励 5 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对新建立获得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 20 万元;对新建立获得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给予奖励 8 万元;对新建立获得认定的市和区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 3 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或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或以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给予奖励 5 万元;支持镇内科技服务机构向镇内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通过科技创新券形式鼓励镇内企业向镇内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对获得市、区级科技创新券的企业,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镇内的科技服务机构成功纳入区、市科技服务机构范围的单位,给予奖励 3 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对自愿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按时间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 2 万元。
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名牌发展战略。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级协会认定为专属名店的均安餐饮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协会认定为专属餐饮名人的个人给予获奖者 2 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使用存量载体资源。项目自购买或租赁土地或厂房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增加销售超 2 亿元(含)且增加纳税超 1000 万元(含),每亩用地纳税达到 60 万元/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或以上,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的工业企业,次年给予 1 万元奖励。
第五章 鼓励企业上市
第二十条 申请境内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对上市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 10 万,成功发行上市后,再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迁入的已股改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对迁入的上市公司奖励 2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请境外上市(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对通过当地证券交易所评审并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 20 万元。
第六章 鼓励商(协)会及平台型企业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支持商协会抱团开拓市场。对镇内行业商协会组织 10 家(含)以上企业以推广区域品牌抱团参加国内外经贸合作活动给予补贴(包括商协会组织的网上展销活动)。补贴标准为展位费及展位装修费等费用的 50%,单个行业商协会一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推动平台型企业建设。对互联网+服务平台、特色产业推广平台等平台型企业给予扶持,每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其中 200 平方米≤办公场地面积<500 平方米,补贴租金不高于 10 元/平方米/月,补贴装修费用总额的 50%,单个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 20 万元;办公场地面积≥500 平方米,补贴租金不高于 10 元/平方米/月,补贴装修费用总额的 50%,单个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 30 万元。
第七章 鼓励产业服务综合体建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产业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我镇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产业服务综合体运营单位给予租金补贴。对办公场地租金以不高于市场评估价的 50%给予补贴,每个产业服务综合体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如下:工业厂房租金补贴不超过 10 元/平方米/月,其它用途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5元/平方米/月,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再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章 申办流程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上述场地租金扶持的企业,租赁时间不满1 年的,补贴金额按实际时间折算(按月折算:当月租用时间满20 日的,对该月整月补贴;当月租用时间不满 20 日的,不对该月补贴)。
第二十六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编制本扶持办法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并通过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符合上述扶持和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由均安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后征求办(所)意见、专业法制机构意见确认无误并且挂镇政府网站公示结束后交由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当年度同一个项目获得区级(含)以上同类扶持奖励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专项经费以“事后”奖励的扶持模式,并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为原则,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监督,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镇政府依法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产业服务综合体是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的新型载体。具体申报条件以本扶持办法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对属我镇重大平台建设、涉及企业上市或镇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等,镇政府将另行研究具体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十条 本扶持办法由均安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奖补对象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施行期间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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