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大埔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埔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大埔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2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我县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来我县设立研发机构,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在我县落户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的分支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并优先在我县进行产业化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二、设立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
支持我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及应用。以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重点,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医疗设备、5G网络、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等前沿领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动我县陶瓷产业、特色现代农业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支柱产业集群,实现高质量发展。
每年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立项不超过2个,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通过组织专家组评审等程序并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立项支持。申报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建有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已与国内外、省内外高校,国内外、省内外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并共建研究机构或实验室。共建的研究机构或实验室必须落户在我县企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有相应的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研发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高校或科研院所应派出研究人员在共建的研究机构或实验室工作,共建的研究机构或实验室对我县新支柱产业发展能够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二)科技创新研发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市场潜力。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省级协会或学会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的新产品或新技术,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并成功进行产业化,企业通过新产品开拓市场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三)申报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是规上企业。获得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县财政将依据该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总额安排扶持资金。对近三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近三年纳税总额不足500万元的,按企业近三年实际纳税总额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
积极申报及建设农业科技园区,成功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县财政给予100万元配套奖补;成功创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县财政给予200万元配套奖补。支持涉农企业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积极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强化结果导向,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重点派驻任务视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职称评价、职务晋升考核体系。积极创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引领示范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及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按县委办、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埔办明电〔2019〕10号)有关要求执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进行基础前沿研究与应用开发研究,对建成省级认定实验室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建成国家级认定实验室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为进一步降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成本,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支持对象为本年度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针对企业在上一年度为完成科技项目所需新增的商业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利息支出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该企业已获省、市贷款贴息支持的,应扣除上级补助的资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人民银行大埔支行)
五、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成果推广应用和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一)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成果推广应用
支持我县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加强自主创新,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产品填补省级以上空白,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的,经县科工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达到省内领先省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推广应用补助。(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企业参与省、市创新创业券的申报,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力度
加强重大科技计划与县人才引进计划的衔接协同,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行业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青年优秀人才,严格按照《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17〕5号)的相关规定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
七、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科研机构可自主制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经确认项目全部完成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使用权。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
八、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配合单位:县科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九、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县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措施有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的执行,如本措施某项与市政府出台的相关奖励措施有重叠,而奖励资金又要由县财政负担的,按市政府办法给予奖励,如县奖励标准高于市奖励标准的,由县财政补足差额。本政策措施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由县科工商务局联合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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