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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丰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丰顺县扶持创新驱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时间:2022-07-12 09:02:21|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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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丰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丰顺县扶持创新驱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丰顺县扶持创新驱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全力推进丰顺新区和梅江韩江(丰顺)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一区一带”规划建设,打造百亿电声产业,创建中国电声之都,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科技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县政府决定每年拨出一定额度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鼓励我县科技事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专业镇建设

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引导,龙头带动,依靠技术创新提升中小企业和特色产业竞争力,加快产业聚集,延长和完善特色产业链,形成产业经济规模,带动镇级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和壮大。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专业镇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和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积极培育和重点扶持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组建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

(一)对经省科技厅批准组建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新批准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助。

(二)围绕主导优势产业,促进产业技术集成,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经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广东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引导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科技厅批准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的建设补助。

(四)支持企业以技术需求为导向,引进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作为技术核心,组建“院士工作站”,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经省科技厅批准的“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建设补助。

(五)鼓励和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经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科技局批准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以及运营成效优良的众创空间,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和《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2号)给予新增孵化面积补助和运营评价后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研制和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研制和引进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或能填补国家空白的先进技术项目的企业,项目完成验收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培育一批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大、注重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能力强、成长性高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推动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给予每项1.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和扶持企业研发创新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装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对获得县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2.5万元、2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引导和鼓励企业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新认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奖励3万元。对企业及个人获得授权的PCT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的资助,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0.2万元、0.08万元的资助。同一技术主题申请多个专利的,只按一件专利资助。

四、资金落实

(一)县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授予的创新类别情况,每年向政府申请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县科技局拨付给企业或个人。

(二)县科技局具体制定有关奖励的实施细则。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扶持或奖励的项目,如果还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或奖励政策,仍可申请其他扶持或奖励,但不能重复享受同一类项目资金扶持或奖励。

(二)有关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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