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五桂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五桂山街道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桂山街道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五桂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五桂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设立,在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创新驱动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选强择优、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采取配套奖励的方式进行使用。
第四条 五桂山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以下简称“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是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在五桂山进行了商事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五桂山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申请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人须在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资金扶持、资格认定、证书、专利受理书、专利证书等2年内(以资金到账、认定日期、证书日期、受理书日期等为准,并被中山市相关部门认定属于五桂山项目的)向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提出资助申请。
上述各项目申报期间搬迁到五桂山的企业,如申报项目被中山市相关部门认定属于五桂山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单个企业,同一申报年度内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的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地方财政贡献。本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与市级及以上奖励且由五桂山财政全额支付的项目相同的,再申请本办法扶持的,按本办法扶持标准的50%执行。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创建新型研发机构。
1.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25万元创建补贴。
2.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40万元创建补贴。
单个机构获得的创建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三)鼓励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四)鼓励发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 中山赛区。对获得中山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2. 广东赛区。对获得广东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
3. 全国赛区。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
同一年度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对已参加往届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参赛成绩未取得突破的不予奖励。
(六)鼓励科技创新投入。
1. 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计划。获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立项的,或市级重大科技项目资助的,按照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扶持。
2. 研发费用补助。获得市级企业研发费补助的,按照市级补助额的50%给予扶持。
3.科技贷款贴息。对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且已还清本息的,按照市级贴息额的50%给予扶持。
(七)鼓励创新平台建设。
1. 院士工作站。对获得中山市立项资助的院士工作站,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的资助,首期付款70%,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
2. 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设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补助40万元、15万元。
(八)鼓励知识产权发展。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首次达到5个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之后,每增加5个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每年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指南向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提交申请。
第八条 五桂山街道经科统局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提出奖励计划报五桂山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五桂山街道党工委会议批准后,在五桂山街道办事处政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五桂山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企业收到本办法的扶持资金后,2年内搬离五桂山的,须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五桂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五桂山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办通〔2019〕20号、桂办规字〔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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