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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黄圃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黄圃镇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专项奖励办法

时间:2024-05-06 09:38:21|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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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黄圃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黄圃镇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专项奖励办法

黄圃镇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头号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黄圃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均在黄圃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未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镇政府财政每年在黄圃镇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黄圃镇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奖励,经费按照实际开支为准,不足部分可申请预算追加。

第四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黄圃镇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除享受本扶持奖励政策外,还可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和促进中小微企业上规模(市镇两级奖励)

(一)市级奖励

对新升规后第二年仍保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6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2万元。对升规后第三年仍保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6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2万元。

(二)镇级奖励

对新升规后第二年仍保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8万元。对升规后第三年仍保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8万元。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市镇两级奖励)

(一)市级奖励

按照《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中府办〔2023〕9号)规定,以认定当年为基准,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6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已获得营业收入突破奖励资金的龙头骨干企业再次获得更高档次的,按增量部分奖励。

(二)镇级奖励

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含)3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含)5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含)8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含)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最高档次奖励,奖励不重复。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市镇两级奖励)

(一)市级奖励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60号)规定,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镇级奖励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60号)规定,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的40%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费后补助(市级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的通知》(中府〔2024〕1号)规定,对在我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认定补助。其中,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对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

按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予以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在用电、用地、用水、环保审批等方面予以优先协调解决。

(二)企业研发费后补助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的通知》(中府〔2024〕1号)规定,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最高3%比例给予研发费后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过15%的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支持镇街开展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专项工作,推动企业建设有研发投入、有研发人员、有研发设备、有研发机构的“四有”科技企业。鼓励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万元认定补助。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补助。

第九条 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市镇两级奖励)

(一)市级奖励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办函〔2024〕6 号)规定,加大对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支持领军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业总部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技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和系统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支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技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和系统购置额的15%给予奖励。

突出产业重点领域支持技改。充分发挥市、镇两级财政资金的作用,支持企业加快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不超过设备和系统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对于纳入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攻坚的技改项目,资助比例可额外提高。

(二)镇级奖励

我镇对企业单个技改项目年度总投资额超1亿元、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已达到完工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该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市镇两级奖励)

(一)市级奖励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办函〔2024〕6 号)规定,鼓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设一批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示范车间和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镇级奖励

我镇对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企业进行配套奖励,对被认定为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企业,每家奖励2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市镇两级奖励)

(一)市级奖励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电字〔2023〕39号)规定,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制造型企业分档给予支持。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3 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二)镇级奖励

我镇支持制造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工业企业网络销售收入超过(含)10亿元,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工业企业网络销售收入超过(含)20亿元,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十二条 强优企业引进培育租金扶持

企业没有自有土地,从外镇迁入黄圃、或在黄圃新成立公司、或黄圃原有企业由于增资扩产需求,2022年起租赁黄圃厂房并签定3年以上合同的强优企业给予租金补贴扶持。

(一)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含)1亿元,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且在黄圃实现年增长10%以上,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二)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且在黄圃实现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补贴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第十三条  加大深圳“20+8”产业引进支持

从深圳引进、且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20+8”产业集群的企业,当年产值超过8000万元,且当年产值增长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荣誉称号且对产业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对获得不同类别的荣誉称号分别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200万、省级奖励100万。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

对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大突破的工业企业,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时间。企业应填写《黄圃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向镇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申报。

(二)核验材料。镇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指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三)审批。镇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根据审核情况专题报镇领导班子联会议审议后,由镇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向财政分局申请资金进行兑付。获得奖补、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须接受财政绩效评价和审计的监督。对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黄圃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符合本办法的扶持奖励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镇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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