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2022年东莞市凤岗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凤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全市前列,由镇财政在2020年至2022年间,每年安排1500万元,三年共计4500万元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对我镇辖区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镇。
(三)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扶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各类项目,包括: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促进科技金融融合;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
(四)推动科技创新。
第三章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市专利优秀奖和市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荣誉类市长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市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的项目,给予25万元奖励。
(八)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发明专利奖励。奖励对象为专利权人以本镇地址申请的专利,并且专利权人是本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本镇户籍的居民。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1万元。
(二)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国际检索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对企事业单位每件资助0.3万元,对自然人每件资助0.2万元。
镇级专利资助金额与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金额累加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的80%,超出部分将不予资助。
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给予资助。
第七条 创新型企业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二)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三)新产品认定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给予国家级和省级每个1万元和0.5万元资助。
(四)高新技术企业晋升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市级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瞪羚企业获认定百强企业的追加两档之间差额奖励。
(五)高新技术企业晋级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亿元、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级别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1万元。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依据国家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进行奖励:
(一)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而低于2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三)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而低于1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
(四)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而低于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章 促进科技金融融合
第九条 科技、专利保险补贴奖励。对获得市财政资助的科技、专利保险补贴的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补贴的1:0.2比例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如市财政已全额补贴的,镇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贷款贴息补贴奖励。获得市财政资助的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信用贷款贴息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财政对其贴息的1:0.2比例配套奖励,市、镇两级财政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7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10万元。
第五章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已享受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的,就高金额进行奖励或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认定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社区、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科普示范社区、创客培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创客项目,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按市资助金额1:0.2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且不超过50万元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创新科研团队、院士工作站、“银铃专项”试点、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经批准立项或建立后,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六章 推动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科技工作人员。每年对规模以上企业认真配合填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实当年有研发经费投入,且研发机构数、研发机构人员、机构经费支出、机构仪器设备等指标不为零的,分别给予企业科技管理人员和填报人员0.2万元奖励。
申请奖励企业需先行以转账方式奖励企业科技管理人员和填报人员,奖励金额要求每人0.2万元或以上并注明用途,人员奖励到账后企业再向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对企业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一般科技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等取得市立项的,按市资助经费1:0.1配套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省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按市配套资助经费1:0.1配套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于被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将追缴项目已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创新驱动科技活动资助。对企业、服务机构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大赛(赛区)、科技论坛、创新沙龙、项目路演、人才培训、高峰论坛以及投融资等各类科技活动,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0.2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科研、产品等重大项目,或荣誉称号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单位认定并获得财政奖励,但本政策没有列明的,可提交镇班子会讨论,审批通过按1:0.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七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依法在我镇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三)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
(四)申报项目涉及多级奖励的,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资金实际到账后再申报镇级奖励。认定类项目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文件公示后即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前三年内(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三)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应如实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而未如实填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已享受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奖励的、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二十三条申报项目须如实按照申报指南提交材料,具体申报程序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八章 申请专项资金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报专项资金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不得申请奖励,已经获得的奖励应全额退还,该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退还奖励的责任;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资格核准机制,严格申报人资格。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主体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三)同一申报主体或同一项目获各级奖励、资助进档升级的,只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不作重复奖励。
(四)申报项目获得的镇级奖励资助资金不高于该项目获得市级或以上的奖励资助资金。
(五)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奖励须用于改善企业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等科技创新发展项目。
第九章 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是指申报项目已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和奖励,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的审核制度。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镇财政分局、审计办、纪委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和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单家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资金奖励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当年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超过其年度财政贡献镇级留成。
第二十九条 倍增企业通过本办法成功申领项目资金后,可以根据《凤岗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另行申请倍增企业上浮奖励。
第三十条 当年申请项目奖励总额超出当年1500万元限额,按申请先后,超出的申请项目将延至下一年度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最后一年如申请项目奖励总额超出当年1500万元限额,由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及形式。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且获得各级认定或奖励的项目(其中包括在2020年1月1日前获得各级认定,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才获得各级奖励的项目)。
原《凤岗镇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凤府〔2018〕47号)和《凤岗镇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凤府办〔2018〕4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和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本办法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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