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 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拓展区科技创新工作
构建灵活高效的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拓展区科技合作机制,鼓励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共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分中心),实现开放共享。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在我市至少建设一家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我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推进全市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进一步完善充实“人才新政 23 条”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重大科技计划、各级人才计划的衔接协同,推动落实落地落细,吸引集聚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推行“潮州优才卡”制度,丰富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事项,从交通出行、医疗保障、绿色政务、文体生活、住房保障、配偶安置等方面入手,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潮创新创业。依托国家、省人才项目,加大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引进力度;每成功引进 1 个团队,在落实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一定补贴支持。落实省关于优化人才签证制度、港澳人才享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及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健全完善领导直接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掌握联系对象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取得重大成果(奖励)、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重大伤病等事项,及时收集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三、加快推进省实验室(分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大力推进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潮州分中心建设,支持省实验室分中心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支持省实验室分中心与高校联合共建博士点、硕士点,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对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到省科技厅的,择优给予一次性 20万元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一次性 50万元经费补助。对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 3000 万元的投资决策权。按省要求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
四、加快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
大力支持创建国家级和新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凤泉湖高新区申报国家级高新区建设步伐,并在三年内布局新建 1-2 个省级高新区。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精简、效能原则,理顺高新区管理机构,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深化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兼任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赋予高新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理顺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加大高新区财政扶持力度,支持高新区快速创新发展。
五、加大企业创新普惠性支持
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后,即可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享受补助经费的 50%,通过认定后再补助 50%;补助资金按照市县联动原则,市直企业补助由市承担,县区所辖企业补助由市承担 40%、县(区)承担60%。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机构建设力度,对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的择优每个给予 1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省级认定的补助 20 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 30 万元。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创新券补助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
六、加强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 万元、15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每个分别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60 万元、30万元的补助(同一家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得不同级别的认定可以叠加享受相应补助)。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到期复审合格,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科技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为 A 等级或 B 等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补助,A 等级补助 30 万元、B 等级补助20 万元。继续执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后补助政策。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每一年度开展一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核定工作,新增孵化面积累计增长 1000平方米(含本数)至 6000 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累计增长 6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累计每家孵化器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把各级孵化器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工程中心发展的重要载体,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 5 万元、1 万元的补助。
七、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加强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研发服务、咨询服务、创意设计等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省级以上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经费支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开展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八、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争取与省财政联动设立科技风险准备金池,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促进解决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支持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九、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国家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区),按省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落实落地。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十、提高区域创新发展能力
对在我市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规划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对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强化结果导向,重点考核派驻单位实现科技致富、农民增收目标情况,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重点派驻任务视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职称评价、职务晋升考核体系。积极争取省创新创业基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投资我市,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十一、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全市科研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克服浮躁、潜心科研、淡泊名利,恪守科研道德准则,不得挑战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底线。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增强科研伦理意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探索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常年受理、集中入库,吸引大机构、大团队落户。试行部分财政科研资金委托县(区)、高校、科研机构自主立项、自主管理。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完善市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减少繁文缛节,便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当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
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鼓励驻潮高校、科研机构、央企及所属单位全面适用本政策。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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