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 (简称“科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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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办法
(简称“科创十条”)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优化区域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推动新会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21-2023年)》(江府办〔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范围内,且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之年起5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会区、不改变在新会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江门市内从事或服务我区科技创新工作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推动创新载体建设
(一)打造高水平开放型创新城市。大力支持市政府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实验室、研究院、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落户新会区,对为上述科创平台开展正常运营提供办公、科研、住宿等场地的相关产权单位或服务机构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结合场地提供数量、优惠力度、使用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核定,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000万元。对进驻上述科创平台的企业机构,每家给予为期两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租金补助。围绕产业规划布局,推动新会科创集聚地提质升级,鼓励有关单位和平台打造科创示范工程,对经认定的项目给予单项最高300万元补助。
(二)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打造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多层次技术创新体系,对通过国家级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通过省级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通过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三)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为各类科技企业、科创人才打造优质创新创业基地,引导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本参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共建,探索孵化器建设经营新模式,鼓励与港澳合作建设双向孵化创新载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粤港澳科技孵化载体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孵化载体提升运营绩效,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分档次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奖励。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载体,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四)实施专利增量提质工程。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宗资助1500元;对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的单位,每宗资助1万元,对获得授权的个人每宗资助3000元。
(五)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支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且技术交易年度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技术成果买方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
第五条 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六)促进创新主体提质增量。培育一批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小巨人”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创新体系建设。对入库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质计划,并于当年获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未纳入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对原注册地址在江门市以外地区、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办公地址均于当年整体搬迁至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新会产业发展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产业领域实施科技研发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并获资金扶持的项目,分别按国家1:1、省1:0.7配套补助资金,单项最高补助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最高给予9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第一完成单位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八)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或知识产权质押向科技支行贷款用于研发投入、技术改进或扩大生产,按贷款额(按年度计算)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1年(不足1年按实际周期计算),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已享受市级科技金融扶持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不重复补助),最高20万元。
第六条 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九)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举办新会区创新创业大赛。经区赛培育的优胜项目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并获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围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事(含港澳台赛)中获奖项目在我区落户的,最高给予30万元补助。
(十)加大科学技术普及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通过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经费补助,获国家、省、市评为十佳或优秀科普教育基地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我区举办行业内具影响力的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按核定发生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江门市、新会区相关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资金由区本级、镇(街、区)按现行镇级财政体制支出比例分担,镇(街、区)级负担部分由各镇(街、区)财政上缴区本级财政,由组织申报部门统一兑付。扶持资金的申报流程按照当年申报通知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工商务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能范围制定。
第九条申领资金的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履行承诺,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自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之年起5年内迁出新会区的,需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扶持奖励项目发生时间自2021年12月起,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措施执行。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则以新的政策为准。本办法由新会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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