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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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决打好科技创新攻坚战,点燃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推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进一步突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系列全会精神,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乘势而上、起而行之,全力开创黄埔高质量发展新辉煌,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为科技创新强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完善科技企业成长链条,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 2023 年,高新技术企业设立高水平企业研究院 10 家以上;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1000 家,营收百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突破 8 家,境内外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超过 60 家。
三、加强培育认定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一)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或其他国家相关政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当年度认定通过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认定通过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研发费用在 1000 万元(含)到 5000 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20万元;5000 万元(含)到 1 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 30万元;研发费用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 50 万元。以上奖励适用于当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申请认定且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一次性拨付。
四、鼓励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科研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各级重点研发计划,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 300 万元资助。鼓励龙头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揭榜挂帅”与国内外科研机构联合攻关解决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卡脖子”技术问题,对成功攻克的项目按该项目总投入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企业创新积分制评分达到 80 分或排名前 20 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建设高水平企业研究院。对经我区推荐获得市科技局立项支持的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科研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五、落实人才及用地政策,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
聚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鼓励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引进,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提供人力支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级人才扶持政策,重点服务区内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按照相关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骨干人才落户、人才子女入学、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六、优化科技金融生态,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相应名次的优胜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主动授信,并结合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方式等方式,着力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加快推动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集聚发展,鼓励与银行融资产品形成投贷联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深入实施企业上市苗圃培育工程,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 600万元奖励。
七、完善工作保障机制,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开展
区科技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高企认定申报现场核查及加强日常属地监管,日常属地监管采取定向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区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上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复核其资格。
八、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
本办法奖补所需资金在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申请本方案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评级为 D 级的企业,不得享受政策兑现资金、财政资金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停发或追回奖补资金、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相关企业自被处罚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方案涉及的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由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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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广东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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